我的意見是這樣:
一、從板規 3-5 的字面解釋而言,「判決」應該是指任意板主針對檢舉案作成的違規或
無違規判定,但癥結點在於:
①時間點問題:
說到「前」,到底是要多「前」?在公告結案前,還是任意板主開始判案前,抑或
其他因素?
②「主動處理」(即俗稱之「海巡」)類的違規,管得到嗎?【據我所知,在制定當
時的板務處理上,除非是嚴重違規案例才會出動之外,其他時候都是靠檢舉案執行
處分,使用量不是很普遍】
③在完成判決至公告空檔之間,能猶豫不決嗎?(即:如果在公告之前,違規當事人
「突然」修改文章內容至符合板規,難道可以不處分?)
二、按照個人對於沿革的理解,在板規 15.0 版本頒佈實施以前,確實沒有「違反規定而
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規定,而自該
版本上路後至目前的 16.8 版本,該規定也從未發生過任何變化。然而,在主動處理
的頻率日趨增加的情況下,恐怕已經有不堪用之虞。
三、綜合上述,如果真的要修改,應從前述三個疑點通盤考量,要如何避免疑似違規之使
用者鑽漏洞、避開處分。個人建議如下:
①如果遇到檢舉案,在板主通知答辯後可給予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時的改善期限,以自
我確認發言是否有違規的可能;在超出該時間後,即不應受理任何求情。(這部分
也可以考量被檢舉方是否有累犯記錄,有的話亦得不適用該規定)
②增加「經板主依 2-2-4 主動發現違規者,不在此限」,以賦權在非經檢舉案多數
決程序的情況下,板主可以不受限於 3-5 的拘束,而得逕行處分。
當然,文字上該如何使用,就交由現任板主群研議。
以上簡單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