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競好手、網路遊戲實況主劉偉健(Toyz)涉嫌販賣大麻菸彈經檢方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可是小劉,你不懂台灣法律就算了,香港的法律你總應該認識一點吧。
我記憶中的香港中學在中一至中三的時候,每年都有社工/警察之類的人物來介紹販毒/藏
毒之類的判刑啊。
《香港法例》第134章 《危險藥物條例》
第2條 釋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大麻 (cannabis)指含有四氫大麻酚的任何大麻屬植物或其任何部分,及大麻屬植物的活
種子; (由1978年第46號第2條代替)
大麻樹脂 (cannabis resin)指從任何大麻屬植物獲得的已分離樹脂,不論它是天然或是
經過提純; (由1994年第62號第2條增補)
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1)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
(a)販運危險藥物;
(b)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
物質。 (由1980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中略)
(3)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 ——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由1974年第43號第2條修訂)
說真的,劉偉健絕對要慶幸他是在台灣被抓到,法官輕判的話可能就進去五年以下,如果
在香港被抓到販毒的話真的是大麻煩。
不過如果劉偉健在香港是只管有大麻的話就不同,應該不用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