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正方反方,各位都不用那麼激動、生氣,墮胎本來就是法學長久以來的經典問題,
正反方的說詞在法律上都有各自的道理,會有這種判決也不奇怪
對於只想看結論的人,我可以先跟各位說,以法學的發展來看,不管是什麼爭議,最終的解
決方案基本上都不可能會偏向任何一個「極端」,而是會朝向一個相對中庸的道路去走,頂
多只是「稍微」偏向某一邊罷了
羅案提的墮胎標準是24~28週,現在被推翻掉,但也只說羅案違憲,密州的15週合憲而已。
不管是羅案還是現在的判決,都沒說「一定可以」墮胎或「一定不能」墮胎
現在這個判決,確實比較傾向保護胎兒生命權,但也沒有完全否定掉婦女的身體自主權
如果之後哪天某個州立了一個「完全禁止」墮胎的法案,即使是現在這批法官,也會說這個
法案違憲的,你放心
對於想多了解一點法律論述的人,可以往下看
婦女身體自主權vs胎兒生命權的衝突,核心問題在於胎兒到底有沒有生命權,我們都知道人
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並未出生,所以理論上是沒有生命權的
但胎兒未來就很可能變成「人」,如果在胎兒階段完全不給予保障,在很多情形下會輕重失
衡(白話舉例,假設槍殺一位孕婦,一屍兩命,難道兇手卻只須賠償一位?)
所以我們才會有民法第七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
已出生」,以此擴大對生命權的保護
以上是民事的討論,如果提升到憲法基本權的層次討論,也是差不多,如果是「人」的生命
權,那沒話講,保護程度最高,其他權利都必須退讓,但「胎兒」的生命權呢?
就如同民事上,憲法也會擴大保護到胎兒的生命權,這就是為什麼會有刑法「墮胎罪」存在
但是,我們一方面保護胎兒的生命權,同時也保護婦女的身體自主權,所以雖然有墮胎罪,
但我們也有「優生保健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只要依照法律規定,就能合法墮胎
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小結論:胎兒生命權亦須保護,但保護程度不及人的生命權
至於保護程度高低,就是看各國背景的不同了。美國受到基督宗教影響,對於胎兒生命較為
重視,所以會傾向保護胎兒,我國沒有這種社會背景,所以我們的優生保健法頗為彈性
但不管是美國還是我國,對於墮胎的處理都不可能會是0或100這樣的極端,都是中間偏哪邊
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