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幾個小時前的文章,留有太多的爭議內容,幾經考慮後刪除,
並且換個方式,並增加一些範例來向大家提問與討論,關於演藝經紀的狀況。
以最近加入「Hifumi Inc.」的「藍月なくる」和「棗いつき」為例,
由於所有業務管道都已交由「Hifumi Inc.」代管負責,且所有於Youtube演出內容,
專輯出版發行,全都有掛名「Hifumi Inc.」,因而個人認為,
其公司擁有該兩位演藝人員的全部業務管理權,屬於全部管理型。
然而在「Drive Inc.」音樂製作部的「ななひら」,其公司對該歌手的管理,
就顯得有限。僅有「Drive Inc.」主導的企劃,由「ななひら」演唱的才有管理權限。
而「ななひら」所管理的Youtube頻道、同人音樂社團、專輯發行,
完全沒有「Drive Inc.」介入的空間。
而屬於「MAUSU PROMOTION co. ltd.」聲優事務所的「中恵光城」,
與「株式会社ムーブマン」聲優事務所的「新宅ゆめ」,似乎其事務所都只有規範
與分配商業配音相關事務的內容,對於歌手活動與演唱內容,以及同人配音活動,
似乎沒有太多積極管理的餘地。也因而這兩位演藝人員後來都有兼Vtuber活動,
也不見其事務所掛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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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例子來反推,是否一個事務所,對其旗下人員的演藝事務,
具備「全部管理,且具排他而不得私下從事之管理權限」是否比例反而不是占多數?
反而是因「事務所業務範圍、工作性質、配給工作量」等因素而「不具所有管理權限」?
又或只是因為「演藝活動較知名者,因為從事該公司所安排事務已偏多,
不易再額外從事業務外範圍工作。」而產生較強的「事務所排他性」的錯覺?
而目前常見,且具有一定知名度Vtuber事務所,也似乎多僅管理旗下「角色」的業務,
對於旗下「從業人員」的業外活動規範就顯得有限。
這現象是僅侷限於Vtuber/網路名人的事務所,還是其他藝術展演領域也具備,
產生了很大的懷疑,也有點衝擊我過往的認知。
雖然我是抱持一個想法,即是「包含Vtuber事務所在內,必定有演藝事務所,
會全權管理旗下人員的所有演藝工作、內容與業務,且具排他而不得私下從事之狀況。」
但因為過往個人很少接觸日本演藝圈與聲優圈,多數時間都接觸偏屬同人圈的狀況,
故在這裡提問,也請大家不吝批評的說明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