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是低調比較好
剛剛上班偷懶跑去查判決書
發現這兩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 無罪
理由:
查本件扣案之色情書籍9本,其中色情漫畫係以圖畫方式描繪
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色情小說則係以文字敘述猥褻、
性交行為之情節及對象,圖畫及文字內容中之男女均係虛
擬人物而非自然人,至上開色情小說內含之猥褻照片雖為
真實男女,惟無積極證據證明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
之照片,凡此均難認屬上開條例所規範之範圍,是被告所
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罪
相繩。
二審判決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
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
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
、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
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
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
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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