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442
: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 目前我國的針對言論內容到底是否違法,是採用事後審查制。
: 也就是在像有誹謗,犯罪宣言,等明確違法的行徑下,有人報警或依照法律程序
: 起訴,經過司法程序判定後才會給予追懲。
: 但假使變成事前審查制度呢,最糟的狀況就是主管機關可以先不管到底法院是否會
: 駁回,反正它就先聲請限制令就對了。如果你是那個衰人,
: 雖然最後你可能被法院判定駁回後回復權利。
: 但你在被申請限制令裁罰到判定駁回的期間中,你的言論自由權益的確是受損的。
: 所以在目前大法官的解釋中,目前是傾向事後審查為主(釋字744),
: 且只有在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時,
: 才得以用事前審查。
: 此外還有釋字509號的可公議之事且當事人舉證相信其真,在誹謗領域上可不罰。
: 以及釋字809號,政府若要針對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審查,這種內容審查會侵害
: 言論跟表現自由,這逾越了比例和合憲性原則,故內容審查是違憲的。
: 地方政府僅能針對像是核可表演空間的程序上,才可以發執照跟許可的
: 方式給予事前審查。
: 然而中介法草案很明顯地,都和上文的釋字規範相左。
: 而且檢舉主體還是政府機關,就立場上政府機關要逕行裁罰必須要有合法性
: 以及合乎比例原則,然而中介法卻沒有特別寫到底是針對那些內容來審查。
: 結果就是本來保留給法律規範限制,卻沒有具體規範
: (相較中介法抄的歐盟則是明確針對仇恨言論來規範大型平台管制)
: 讓主管機關取得一個幾乎什麼都可以聲請限制令的權力。
: 這個我認為就是不對的,因為它很容易就會變成政府對不特定人的言論自由打壓。
: 總之18條的資訊限制令我認為它問題很大。而且也沒有必要,
: 就沒有中介法的現在也有其他比較聰明的方式,例如針對不實消息新聞的平衡報導
: 或者就用現行的法律做事後審查即可。給主管機關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下架
: 或被註記"這文章有問題"等資訊限制令根本就是多餘的。
底下推文還有人拿私人論壇來護航,真是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私人論壇跟國家機關能夠相提並論嗎?!
如果按照某人邏輯,私人論壇可以國家就可以
那私人論壇可以水桶、禁言,所以國家機關也可以水桶、禁言國民嗎?!
一堆人真的是完全搞不清楚公權力跟私人事務之間的差別啊
是有多喜歡給政府管?!
嫌政府權力不夠大、不夠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