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作者: Lb1916 (冷靜的魚)   2022-08-19 06:42:34
剛剛稍微看了一點草案條文,
沒有全看、細看,
講一下我的想法。
條文引用自己打的有一點不完整,
可自行去找草案法條來看。
第26條的問題是實務執行上,
能否確保認證舉報者
(我比較喜歡用檢舉或舉發,
但既然草案用語如此我就尊重它)
超然獨立中立客觀公正。
要不然就會發生下列情形:
1.甲上網發表挺同言論遭聽命於A反同團體之子舉發
(當然可能A、子間關係隱秘外人一開始無法查知,
以下不再贅述。)
2.乙上網發表B化工廠長期偷偷排放污水廢氣之言論
遭聽命於B化工廠之丑舉發。
3.丙上網發表C醫院發生醫療行為過失或醫療器材
採購弊案遭聽命於C醫院之寅舉發。
4.丁上網發表D上市公司發生財報不實或內線交易
遭聽命於D上市公司之卯舉發。
______
37條為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
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協同自律機制成員應訂定自律規範。
38條為應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
多方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機關代表。
39~45條為專責機構相關規定
但是捐助設立之創立基金、維運基金來源
、董監事職位等,皆與主管機關或
其他政府機關有關。
且主管機關得要求專責機構立即通知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辦理移除違法內容、
限制接取資訊等。(第45條)
因此實務執行上,政府可能對專責機構
有實質影響力或實質控制力。
搭配39條專責機構目的是促進數位中介
服務提供者自律。
我會認為實際上自律準則、機制、規範等
之訂定、建立、加入,執行等,
需要看政府的臉色、意思,
或者至少可能會出現揣摩上意,
自我審查、限制的情形,
而不能全照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
自由意志。
______
以下見解可能較天馬行空,大家自己斟酌,
我覺得專責機構法律定位或許
有點像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也就是介於政府、主管機關(金管會)
(vs.政府、主管機關(NCC))
與證券商、上市(櫃)公司
(vs.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間。
至於實際上相似程度如何,
還需要看人事權、
章則制定、核可、變更權、
處罰、處分權,
實質影響、控制力等而定。
作者: pkpk23456 (阿學)   2022-08-19 08:22:00
基本上跟對岸網路長城比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吧! 真的有人會天真的相信會公正的去判決嗎?操作空間這麼大
作者: vivianqq30 (vivianqq30)   2022-08-19 08:39:00
要學中國各平台揣摩上意那套 任何內容都有機會擴大解釋
作者: satosi011 (燒成灰都是個紳士)   2022-08-19 09:08:00
超然獨立中正客觀?看最近的各種操作 實在不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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