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skphkh (Gossiping) 這個法案最早在7月底時,有些在野立委召開了記者會,
討論法案的利弊,我有打成筆記,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
其中跟巴哈有關的部分,我覺得亦包括動畫瘋的內容,
法案裡指出「會有對網路中介服務平台的違法影音內容之限制」,
法案矛盾的是,什麼叫違法內容?以法案引用的歐盟數位服務法為例,
歐盟版本很明確將違法內容限制在「非法產品、恐怖主義、兒童性剝削、仇恨言論」
四個方向,這是基於朝野、政府與民眾討論出來的共識。
但是中介法在這方面的認定上,卻是放權給底下各部會自己去羅列、認定違法內容,
每個部會認定違法的內容都不相同,並且有上百條,
也就是說中介法的違法內容既沒有朝野間的共識、也沒有與民眾討論。
再來就是「流通於數位網路之違法內容」這裡的違法內容,
不只是推文,乃至影音也是被納進規範裡,當然也包含了動畫瘋的內容,
這是我為什麼這麼在意這個法案的原因,法案連違法內容都沒有共識了,
今天若有人檢舉動畫瘋的哪部作品違法,即便有做好分級處理,還要等法院審理,
那依照巴哈的態度,自然是下架處理省事,這是我不樂見的情況。
這不是說「只要我不違法,就沒事了」,因為連什麼是違法?他們也喬不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