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sa3717 (FishCA)》之銘言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30 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36 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
: 第 234 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 就這樣
刑法要禁止一個行為必須要該行為侵害到其他人在法律上的利益,也就是法益,雖然大部分
人在直覺上都會認為亂倫是不對的,但仔細想想,這樣的行為也沒有真的損害到誰的法益,
只要有做好避孕措施,連優生學都沒辦法加以譴責,何況230條規定的是「與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為性交」......
我跟我叔叔亂倫肛交侵害誰的法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