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kn732 (archer)
2022-11-25 09:29:15如果把事情過程簡化,抹去不必要資訊,其實算不算性騷擾就很明顯。
「A與B兩人在視訊,A傳了含有性暗示的照片給B,引起B不適。」
先不論A最後會不會被判有罪,那是法官的考量,但怎麼看都是教科書式的性騷擾案件吧?
有人困在V是不是真人的點上,但該事件的B不管是「V中之人」、「V的配音員」其實都可以。
至於連結論的,請問跟女生視訊時對自己桌子做出猥褻動作算性騷擾嗎?女生總不可能跟你的桌子有連結吧。
這樣應該就很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