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議題滿有趣的
之前只關注到聯合國那個神奇的「虛擬/外觀兒童色情」
這種近乎思想犯的審查基準可以看出歐洲人有多變態(?)
(修改一下文字,美國是持反對立場,不能錯怪人家)
稍微去搜了一下相關的台灣判決,以往這幾條法律處理的都是「真實兒色」相關的問題,
涉及「虛擬兒色」的判決還真的沒看到
目前台灣法律上依照美國,把色情物(猥褻物)分類:
第一種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硬蕊)
->一律違法
(不要問我藝術性的定義,吵不完)
第二種
「非上述種類的色情物」(軟蕊)
->有適當之隔絕措施,如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法令特定場所即可
一審法官依照條文目的為保護未成年人,認為「虛擬兒色」不是法律受保護的對象
二審法官則是基於立法理由提到「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
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認為法律沒有區分虛擬與否
立法當時用「可能」的種近乎思想犯的方式來規範就已經很莫名其妙了,
這段文字本身邏輯也是一個問題:
哪個色圖或官能小說不是提供感官刺激???
用這個邏輯,觀看之後難道可能傷害成人就沒關係???
本來刑法就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思想」
妨礙風化罪章好歹也是有實質行為(亂倫、裸露給他人觀覽)
沒造成幼童危害下禁虛擬色圖到底是保護幼兒還是某些人想像出來的「社會善良風俗」?
古人都知道食色性也現代人怎麼腦子反而固化了
簡單結論:
1. 以目前來說法院沒有明確的標準,畢竟法條沒說就是法官解釋
最簡單的就是直接讓立委修法排除掉虛擬人物,不過照公共政策平台的提案看來不樂觀
2. 台灣離法治社會還很有距離,立法嚴格、執行寬鬆
你各位不是出版社就不要隨便交易二次元蘿/正太本,哪天鴿子專案需要業績就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