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幾次公平不是對於真相 是對於程序極端的說就是對面提出絕對不利 己方提出絕對有利刑訴161 條一款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民訴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律師的真實義務部分 推薦你去看一下
http://markliu.org/legalethics3.pdf律師無法完全確定當事人陳述不合理 可以拒絕在法庭上提出,也可以選擇提出 都符合程序,除非”明知當事人陳述不實”還提出。至於不利證據的部分我上面也已經說過了司法的”程序正義” 跟其”流程的公平”乃是民主原則與基礎那不叫做亂用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