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堆還不如直接引用法律條文比較快: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重點就是這個「或以他法」
反正你的證詞或是證物足以證明對方真的讓你有後面那些狀況
那就性騷擾成立
了不起就是上新聞後被鄉民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