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國情不同
在台灣就算只買使用權
使用權也是權
不代表商人時間到了可以任意剝奪使用權
有人說買的時候已經點選同意
會這樣說的人
完全不懂在台灣非常重視契約的對等
舉例說鴻海用競業條款限制離職員工的出路
新聞報導嚴格到離職員工連貨車司機都不能開
鴻海拿出契約書證明當初員工自己簽的
但是這種證據法院不接受
不接受的理由很簡單
因為合約內容必須平等
不平等條約就是無效
即便鴻海有任何理由說必須這樣訂定合約
法院也認為鴻海也必須從其他地方給予勞工補償
鴻海有嗎?
舉不出來就是不平等合約
不平等合約無效
不管你律師多厲害
敗訴就是敗訴
在消費訴訟不僅也是如此
甚至法官會以對消費者有利方向解釋
不可能商人契約想怎麼亂寫就怎樣
然後阿呆消費者簽了就把自己賣掉
如果這是在台灣
你說你合約寫2年就砍了
那請問增加了這條
有哪個其他地方對消費者有補償嗎?
如果沒有那就是單方面的有利
單方面有利就可能是不平等契約
不過雖然上法院是解決方法
前提是消費者真的有閒去跑法院
而且法律訴訟曠日費時
所以大部分的人很少真的為了那點錢跑法院
有人說那公司倒掉怎麼辦
其實公司耶可以申請破產
那相關義務就會消滅
不過法院會審查公司破產和相關文件資料
不是想破產就可以破產
至於Netflix的訂閱只是保障服務
但是對服務內容沒有明確定義
所以Netflix可以更換服務內容
不可能因為你有繳錢就要求netflix提供你想要的服務內容
總之
日本有日本的玩法
其實網路上有一些探討日本法律的文章
多看幾篇應該會發現
日本的司法沒有台灣想的那麼先進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