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的問題其實會牽涉到2個罪名,分別是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與第227條第1
項的與幼男幼女性交罪
首先,強制性交罪的部分很簡單,我國的性犯罪採強制罪模式,因此本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
人施以強制行為後,壓制被害人的反對意思,進而為性交行為
換言之,只要女方沒有意願違反,男方就不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此部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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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麻煩的是與幼男幼女性交罪的部分,在討論成罪與否之前,我們得釐清,本罪到底是要
保護什麼?
學說上一般認為,本罪是基於幼年男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性知識不充分,因此需要特別保
護;而實務見解則更進一步將本罪的保護法益定義為「幼年人之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本罪的重點在於,為了維護幼年人的身心健全,根本不應允許有任何人對其為性
交行為;當事人對於性交之同意與否,在所不問
回歸本案,雖然本案中主動的是女方,但蘿莉本身就是刑法227條所保護的對象,因此男方
負有不要與其發生性行為之義務,若男方面對蘿莉的進逼而未有反抗,任由性行為發生,即
係以不作為形式達成本罪之構成要件
綜上,男方未加以反抗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不作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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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
如果我們更改一下情境,蘿莉拿著槍抵著男方的頭,男方已經受到生死威脅而不敢不從,那
結果會有所不同嗎?
此時可以考慮三種解法
1.構成要件:男方係受到脅迫而不得不從,根本不具主觀故意
2.違法性:此時面對蘿莉的現在不法侵害,男方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可謂正當防衛的展現
3.罪責:男方面臨生命威脅時,根本無法期待其繼續守法,欠缺期待可能性,因此阻卻罪責
以上三者只要任何一項成立,男方就可以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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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經留言指正
構成要件部分,縱行為人受到脅迫,仍應認定其具有對於犯罪實現的認知與意欲
違法性部分,為防止自己生命威脅而容任性交行為發生,實為緊急避難
感謝各位指教 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