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算不算繼續歪題
之前有個影片 台鐵副站長 每次都提醒歐巴桑不要騎車在大廳過去
但是都不聽還罵副站長
副站長就說 要跟他解除契約 拒載
在這例子裡 歐巴桑也是花錢以為自己最大的例子 嗎?
哈哈 好怪的例子
好啦 其實就如這篇引文一樣
賣方可以選買方 買方也可以選賣方
真有問題就上裁判吧(
※ 引述《hdjj (hdjj)》之銘言:
: 交易行為,本來就是要買賣雙方都同意,才能算是達成的。
: 賣方在提供物品的同時,也有權提出附加要求。買方若是不接受附加要求,
: 那這樣的交易就是不成立的。
: 賣方的附加要求又多又不合理,那麼,願意接受的買方就會變少。賣方為了
: 達成交易,就勢必會修正。不然就沒有人願意和他交易。
: 同樣的,買方不願意接受賣方的附加條件,那麼賣方也有權利拒絕交易。
: 買賣雙方是平等的,沒有什麼花錢就是大爺的道理。
: 如果雙方交易未能達成共識,甚至產生糾紛,那麼走司法程序是最公正的。
: 只是一般人都不會想要花那麼多時間去搞這種事情。
: 順便說一下我對那種有很多規矩的店家的看法。
: 首先,顧客是有選擇權的。不爽,就不要去,沒有人能強迫你。
: 願意接受那些規矩的客群,代表已經有了共識,基本上就過濾過一遍來客,
: 這樣的環境客群相對之下會單純很多。
: 那些規矩是限制,但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保護。被其他客人干擾而有過不愉快
: 經驗的人應該能理解這種想法。
: 太過龜毛的店家,顧客也會避開。長久之後生意自然會不好,到時候就會被
: 自然淘汰或是自己改變。
: 明知道店家已經公告規定了,不願意遵守又跑去消費,然後又大聲抱怨,這
: 種人我會稱之為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