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ain (明天到了)
2023-06-27 10:30:32關於日本法的制度,各位已經寫很多了,所以想來講一下我國法一些有趣的規定
民國19年民法公布施行時,我國對於禁婚親的嚴格程度獨步全球,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
血親八親等內均不得結婚(因為八等親的例子實在太難舉,我查了一下,如果一個跟你同輩
份的人是你的八等親,那你們的共同祖先可以追溯到高祖父那一代)
但是這個超級嚴格的規定有個例外,就是親的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這是四等親關係),這
是出於中國傳統同姓不婚,以及我國長久以來表兄妹通婚的優良傳統(這句是我們老師說的
)
但這種規定實在太嚴格了,所以民國74年與87年時兩度修法放寬,修改為現今的旁系血親六
親等內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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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那麼多,進入正題:法定血親是否也受到禁婚親的限制?
在民國74年以前,因為民法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實務見解穩定認為「法定血親也是血親,所
以直接適用民法第983條有關禁婚親規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366號判例,現以不再援
用)
但這個規定跟各國立法例比起來也是嚴格很多,所以民國87年時,民法終於針對法定血親設
立特別規定改成因收養而成立的四等與六等旁系血親關係,不再禁婚
打個比方,你是你爸媽的養子,你可以跟你的表或堂兄弟姐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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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退一步,如果你真的很想跟你的義妹結婚怎麼辦?
民法在74年修正時,特別增訂了直系血親跟姻親的禁婚規定,不因終止收養而失效,由此反
面解釋,旁系血親的禁婚親規定,是會因終止收養而失效的,因此只要終止收養關係,就可
以和妹妹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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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其實除了上述的規定外,我國實務對於法定血親的禁婚親規定創設了很多例外,隨意舉幾個
有趣的例子給各位參考
1. 釋字第12號解釋:A收養了B男,同時把自己的女兒C嫁給他,這種時候大法官認為A其實
是在招贅而非收養,所以認為BC的婚姻有效
2. 25年院字第1442號解釋:A同時收養了B男跟C女,則BC間可以結婚
3. 釋字第91號解釋:A收養了B男,同時也育有C女,後來A過世了,B想跟C結婚,理論上必
須先解除收養關係,但因為A已經死亡而無從解除,所以大法官例外肯認如果可以證明A在收
養之初就有讓BC結婚的真意,則開放BC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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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文若難免錯誤,還請各位指正
作者:
Muilie (木籟)
2023-06-27 10:31:00太好了,現在我只差一個義妹
作者:
aa9012 (依君)
2023-06-27 10:34:00把好消息散播出去
作者:
dz01h (70好遙遠)
2023-06-27 10:37:00這麼多釋字案跟這個有關,台灣人到底多想*妹妹
作者:
gulie (dark frame master)
2023-06-27 10:43:00例三很有趣 你和你義妹結婚之前爸爸不能死
作者:
sdd5426 (★黑白小羊☆)
2023-06-27 10:46:00三號例就古早很常見的童養吧 小時候收養來當子女的伴侶
作者:
fuhsi (ya~~)
2023-06-27 10:56:00法律就沒明文規定的就沒犯法問題,強調直系沒提旁系且沒有解釋令與其他專法提及就沒違反法律問題
作者: SunnyBrian (人気薄二冠馬) 2023-06-27 11:08:00
民法當初規定親等、姻親很囉唆,有一說是由於趴灰老是中華傳統,因此立法者特別防備了這點,不過時到今日還是有台中五億的案例…
作者:
CZXtar (星塵)
2023-06-27 11:29:00雖然放寬到六親等,但也只比韓國寬鬆一點而已
作者: ap9xxx (Counting Stars) 2023-06-27 11:41:00
以前484很多案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