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共同財產制
讓我想起當初上民法概要(我不是法律系,修個通識而已)提到歐美國家的贍養費更坑(用
台灣的民情來看)
在台灣裁判離婚要拿到贍養費很困難(非裁判離婚就是單純看兩人怎麼談,不討論),必須
是經濟弱勢而且無過失一方才有機會拿到
但是歐美即使是外遇的一方只要經濟弱勢都有機會要對方付一輩子的贍養費給自己
當時上課的時候大家也都很驚訝,老師的解釋是(以家庭主婦外遇舉例)我們這邊的民情會
認為外遇被離婚未來窮死當遊民活該
但他們會認為婚後當家庭主婦是為了婚姻家庭把自己未來賺錢的能力斷送了,所以無論如
何對方就該負責她一輩子,而且會外遇很多時候雙方都有錯,例如男方無心經營婚姻生活
女方才會跑出去外面,怎麼只指責一個人。就算是一方完全沒錯,另一方是婊子跑去外遇
,但結婚又不是別人逼的,自己選的自己承擔,誰叫你當初識人不明。結婚不是兒戲,大
家都知道結了就該照顧對方一輩子,你當初應該好好了解對方再結而不是婚後再來離婚
所以基於這樣的理由,很多歐美國家的法律即使外遇的一方都還有機會一輩子拿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