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licat: 我比較想知道萬一沒律師想接這案子 法庭怎麼處理?指派隨09/05 12:43
→ lolicat: 便一個?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簡單來說,
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
的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為被告辯護。除上述情形之外,刑事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
護人為其辯護。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國家並不多見,中華民國是一例。其他國家多讓律
師為義務辯護取代公設辯護人。
設置公設辯護人的緣由
中華民國憲法[1]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其訴訟中攻擊防禦方法之對等亦在保護的範
圍之內。[2]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
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考量到當事人雙方,即檢察官與被告之間在地
位上並不平等,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藉以實現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因此中華民國
遂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3]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 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