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種問題
就知道台灣人法治教育失敗了
古代開始刑法的目的就是懲戒
死刑和流放是政治刑,目的是對反叛者或戰敗者的肅清
其餘大部分刑法的目的在於懲戒和重新改造
律師在法庭上執行任務
只因為辯護的是刑法上的被告
就被一堆暴民視為助紂為虐、傷害被害人或原告的共犯?
這情況代表台灣人不期待法庭上公平的攻防戰
法官是裁判,檢察官是原告方,如果被告方沒有辯護律師不就是跟宗教審判庭一樣單純只是
在處決前走個流程的的異端審問嗎?
甚至比宗教審判庭更殘暴,因為宗教審判庭被告可以公開放棄自己主張,發表懺罪書獲得無
罪開釋
暴民想要的整個法庭針對被告的異端審判是單純只想要引向處刑的流程
台灣庶民的法律觀根本沒有懲戒改造的觀念
只有把出問題的人清洗、肅清掉的觀念
如同把壞掉的零件丟去熔爐的概念
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