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不爽的話,與其浪費時間在這裡發廢文,不如去施壓自己選區立委把這條改掉,看人家
願不願意理你
德國人對精神病犯罪的處理是這樣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7038
對精神病執行死刑,美國的爭論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03021
基本上對精神病執行死刑這點已經是所有文明國家不可觸犯的天條,在不違反這個大前提
下,強制治療或終身管束等都是可以討論的
沒人敢保證自己不會生病,PTT某狂熱反廢死大將,自己就曾是嚴重的躁鬱症、憂鬱症
患者(看他現在的言行,我懷疑其實沒有痊癒),大家還是多點關懷跟同理心,少講一些
甚麼弱者就該被天擇、不同種就該被去除的屁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