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kHolbach (Champagne Supernova )》之銘言:
: 我看到有人說iwin只是民間組織,沒什麼權力。
: 嗯…我講幾個大家可能比較熟悉的民間組織還有他們做過的事,各位自行判斷有沒有影響力
: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組織:
: 有些人可能不熟悉這個組織,沒關係,那我講他們幹過的事大家就知道了:踰越限制級。
: 踰越限制級曾經讓大逃殺漫畫因此斷尾,最近才又聽說要出的消息,然後庫洛魔法使差別被
: 他們弄成限制級。
: 他們是民間組織喔,我必須再三強調。法律也沒有規定踰越限制級的書不能出版,更沒有說
: 踰越限制級就是違反刑法235條喔,沒有這回事喔。
: 那為什麼大家要在意一個民間組織提出來的標準呢?
: 美國電影協會:
: 美國電影協會曾經在1930-1960年間弄出一個“電影製作守則(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 Code)”,那個時候時任電影協會主席的人叫做Will Hays,所以這個電影製作守則又叫做
: “Hays Code”(海斯法典)
: 漫畫準則管理局
: 美漫業界有個有名的CCA,叫做漫畫準則管理局(Comics Code Authority),這個組織直接
: 導致了美漫的衰弱,所以今天你看到美漫都超英的天下,日漫產值超越美漫,有部分原因要
: 歸功於他們。
: 喔,對了,大家很熟悉的映倫其實也是民間組織。
: 民間組織沒有實質權力,對啊。
要討論民間組織是否有實權可以,但你舉的兩個例子很糟糕。因為Hays Code跟CCA並不是
真正的第三方民間團體,而是出版方基於商業需要成立的業界自律團體。那些出版商都是
自願接受管束的,既是S又是M。
Hays Code跟CCA很容易被誤解成媒體審查條款,但這跟歷史實情相違,也不適合拿到現在
的商業環境當實例。任何有教材性質的大眾媒體史料其實都會交代,Hays Code跟CCA那時
要應付的對象是美國二戰前後因為犯罪恐慌潮而焦慮的大眾;換言之,出版商之所以甘願
自律,最大的考量就是當年的消費者確實會因為出版商不做出道德自律而拒絕消費。現在
的商業環境自由程度非昔日可比,但必須要理解到,當年對民間做道德勸說是真的會影響
到傳媒銷量,這個舉世皆然,並不是只有發生在美國,而是任何大眾媒體剛誕生的國家。
而且Hays Code跟CCA也不是真正的法條。當年想要針對電影跟漫畫業立法的人士並不在少
數,但通通被最高法院用第一憲修正案擋下來了。就是因為第一憲修正案的存在,最後
才會導致相關的宗教團體(天主教民間勢力的道德勸說)和民間反對者走向末端的消費抵
制。Hays Code跟CCA的發展曲線在這個意義上一致,都是業界先經歷了民間反彈─>第一
階段成立協會自我監管不利─>消費者抵制─>發展成更嚴格的業界自律條款。
至於Hays Code跟CCA導致業界蕭條,這個就更是無稽之談。其實Hays Code跟CCA就是一個
大眾產業階段性的權宜之計,而且史料現在早就被後人完整檢查過了,那些最初頒布的條
文嚴格運轉的時間也不過就數年而已,很快就面臨各種漏洞和擦邊球挑戰。Hays Code後
來在有著天主教背景的Joseph Breen離職後就因為電視業的經濟威脅而被放置到沒人管,
CCA也是類似的狀況。CCA讓超級英雄題材一度起死回生是事實,但那是暫時性的,而且
CCA規範其實只限制在後端分銷通路有被管到的出版商,後來六0年代的美國地下漫畫運動
CCA是完全管不到的,日後七0在出版業的銷售通路改變後,CCA則實質上只是擺著好看的
廢文而已。
Hays Code跟CCA是出版商為了自利而提出,最後也因為自利而失去作用。真正以道德
約束為前提的第三方是不會這麼好說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