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Shao (平凡的約翰)》之銘言:
: 我們再退個一兆步,假設:
: IWIN真的中立公平無私心無影響力
: 臺灣的法規明確明定界線並符合使用者習慣
: 站方遇到事情不是先刪除而是認真對待每一個case判斷是否有問題
: 法官公正無私不會依循舊例而是每個情況都仔細分析
: 看起來沒有問題了嗎? 問題可大了
: 最嚴重的問題之一仍然是檢舉方付出的責任太少
: 這些後續動作每一個都要花費大量的社會資源人力成本時間成本
: 但檢舉者呢?什麼都不用負擔,只要「它覺得有問題」就可以了
: 最後認定是烏龍一場浪費了大量社會資源呢?關檢舉者什麼事?它好心維穩社會欸
: 這種東西喔,設立不設立都有問題,然而檢舉者動動手指就能搞人幾乎無責任算是最大的
: 問題之一
(手機發文,晚上會再編修排版)
權力依據不同的角度可以界定出不同的類型 [1],
但大體上可以分成三個等級:
(Lv. 1) 對於單一事物具有不可置否的絕對決定權力;
(Lv. 2) 對於制定決定某一事件具有不可置否的絕對權力;
(Lv. 3) 對於人們對於事物的想像具有不置可否的絕對決定權力。
以大家比較熟悉的例子來說,
食品安全的抽查就屬於 Lv. 1 的權力
——該權力屬於行政機關所有;
而能夠制定其依據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便是屬於 Lv. 2 的權力
——該權力屬於立法機關所有;
讓特定人士高舉道德大旗,
反對者人人得而誅之便屬於 Lv. 3 的權力。
我們可以很顯然地發現 Lv. 3 的權力幾乎沒有任何限制,
只要將最終定義如何算是道德的具體權力保留在手上,
你可以永遠不真正去定義它而享受到所有定義後才能產生的權益。
現在 iWIN 能夠滾動式修正他的事例框架,
那我想大家體會到的其實就是 Lv.3 的權力,
也正是所謂的「意識形態」。
恭喜各位、賀喜各位!
[1] 林仲修 (2001)。權力概念之界定及其分析向度。三民主義學報,第 22 期,第 1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