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聲明,身為一個前粉屍,以下的言論會有過於主觀之處,請見諒。
首先整理一下雙方沒有異議之處
1、兩人結婚,後又離婚。
2、日期上面MFMF有提及,咪醬沒有反對,因此推定為確定日期
3、兩人離婚的賠償金為0
4、咪醬有在網上發表批評MFMF的複數文章,因此MFMF提告。
5、咪醬的貓跟倉鼠死掉了,倉鼠的遺骨遺留在房子內。
6、咪醬有懷疑MF外遇
接下來就我個人記得的MF聲明與咪醬聲明作對照
※ 引述《tooyahaya (透抽)》之銘言:
: 關於雙重關係的指控,我並沒有在與他婚姻期間與B男先生有任何不當行為。我在結婚前曾與
: B男先生見過一次面,但我們沒有約會,也沒有再次見面。當然,我們之間也從未有過男女關
: 係。這一點B男先生可以證實,我想他也知道。關於LINE的交流被公開了,我因此被懷疑有外
: 遇,這一點我有所反省。然而,那僅僅是當時情緒的發洩和玩笑,正如我所說,我在婚後從
: 未再見過B男先生。
爭點1,不對,這根本不是爭點
因為雙方的訴訟其實跟「結婚與離婚」完全無關。
這點很多人被MF的聲明搞混了,事實上他們的訴訟並不是離婚訴訟
而是雙方互相攻擊對方的告訴,因此法律上的爭點會集中在
雙方在網路上說的是事實還是故意抹黑。這點很重要。
不過我們先列出咪醬回應的差別
差別1 B男
MF: 咪醬跟B男出軌
咪: 兩者認識但沒有出軌
(再次強調,對於兩者的法律訴訟而言這並不重要)
: 關於婚姻生活,我確實懷疑過他的外遇並向他追問,這是事實。如果這讓他感到壓力,我感
: 到抱歉,但我並沒有對他進行精神虐待或持續束縛他,這與我的認知不符。關於離婚,我們
: 在當時已經達成了協議。當時負責我們離婚協議的律師,也將在今後的訴訟中,提供信息和
: 協助給現在負責我和他訴訟的律師。由於目前還在訴訟中,所以我不便過多詳述,但我確實
: 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他的外遇。雖然我沒有聘請私家偵探,所以沒有客觀證據,我也不會無的
: 放矢地懷疑他。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彼此都無法完全信任對方。
差別2 MF的外遇
MF: 我沒有外遇
咪: 我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他外遇
至於理由,因為會涉及到法律攻防,個人的猜測是
咪醬可能在網上說MF有外遇,但是MF宣稱沒有所以提告。
那這個外遇的「有無」就會成為雙方勝敗的理由之一。
: 關於離婚協議,他在直播中聲稱,我最初要求金錢補償,但當B男先生和我的關係曝光後,我
: 就不再提出金錢要求了,這不是事實。首先,我要求他進行財務補償的原因是因為他的精神
: 虐待和極不公平的離婚要求。關於這一點,由於可能涉及名譽損害等問題,我在這裡不方便
: 透露更多細節。至於外遇的事情,因為沒有客觀證據,只是懷疑,所以我按照律師的建議,
: 沒有提及。
差別3 沒有金錢補償的理由
MF:因為B男外遇
咪:不能透露
: 我曾向親戚諮詢他的事,結果我的親戚非常生氣,並公開了我們的對話,這可能侵犯了他的
: 權利。因此,在我的律師的建議下,我們決定離婚,並且不涉及金錢交易。
: 關於對他的誹謗中傷,我確實在網上發表過關於他的多個帖子,這是事實,他也因此提起訴
: 訟。我對此感到非常抱歉。當時,我剛結束與事務所的合約,他提出離婚,之後我陷入了一
: 段時間的心理壓力,在離婚後我在網上發布了我的想法。但是,律師告訴我不要太多涉及這
: 件事,所以我在這裡不會詳述,但多數帖子在我律師看來並不違法。我承認我自己的行為,
: 並通過律師向他道歉,並進行了和解談判。
差別4發表網路言論
MF:咪醬故意在網上匿名黑他,所以MF提告(並沒有提到和解的事)
咪:我確實有寫文章黑他,但是多數文章律師認為並不違法(亦即少數是確實違法)
所以她們進行了和解
: 然而,他提出的條件包括我停止所有名義的直播活動、不使用社交媒體、發表他要求的聲明
: ,以及支付100萬日元的賠償金。當時我剛結束與事務所的合約,生活中有不安全感,無法接
: 受他的提議,所以和解未能成功,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差別5和解的條件
MF:沒有提到和解
咪:和解條件無法接受。
100萬可能對於咪來說不是大錢,但是要求她停止當直播主,等於剝奪她的工作能力
這個對她來說不能接受也是理所當然吧。
: 關於法庭上的投稿,它們與問題無關,充斥著對我的一面之詞和事實不符的描述,律師也認
: 為這是過分的。因此,我也對他提起反訴並向警方提交了告訴狀,並被受理。
差別6反訴
MF:沒有提到反訴
咪:有不實之處因此也提出告訴。
換句話說,到這個階段基本上是「雙方互相說對方的壞話」
: 關於與前交往對象的虛假信息,他在直播中聲稱我宣稱在與前交往對象交往期間遭受性侵並
: 懷孕,這完全是假的。事實上,是我在與該作曲家交往期間發現他與另一名女性同居,受害
: 的是我。
差別7前交往對象
MF:咪醬懷孕(我好像沒有聽到這個訊息)
咪:他跟別人同居
(基本上這個跟訴訟沒啥關係)
: 關於寵物,他在直播中聲稱我給貓喝髒水,這不是事實。我非常愛護我的貓。他所提到的照
: 片應該是我離開家後的水。任何養寵物的人都知道,放置一段時間後,貓的唾液和體毛會使
: 水變髒。我經常換水。而且我不會說如果不是髒水貓就不喝。至於他提到的將寵物的遺骨留
差別8貓
MF:咪醬給貓喝髒水
咪:不可能,而且貓又不笨不會喝髒水
這個請留給各位貓奴按照常識想像,我沒養貓不予置評
: 下,這裡有一些誤解。首先,所謂的寵物遺骨,其實是我養的倉鼠的遺骨,而不是貓。我非
: 常珍愛它,所以在它去世時,我請了火葬服務,並妥善保存了它的遺骨。然而,在離婚和搬
: 家的混亂中,我不慎將遺骨遺留在他的家中。因此,我請我的律師聯絡他,希望他能將遺骨
: 歸還給我,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
差別9倉鼠
MF:沒有特別提到倉鼠的事
咪:倉鼠有火葬的遺骨
基本上我也沒有養倉鼠,但是台灣確實有人提供倉鼠的火葬服務也有人會使用。
所以日本應該也有吧。
: 最後,我目前正針對他提起民事和刑事訴訟。關於他的聲明和直播,我們認為內容過於片面
: ,經過律師諮詢後,我們決定在民事和刑事層面上應對。我從未希望與曾發誓共度一生的伴
: 侶發生這樣的爭端。我知道我發表關於他的帖子是我的錯,但在訴訟中,他提出了與投稿無
: 關的毫無根據的主張,並且儘管我已提出反駁和主張,他仍然無視這些,這讓我感到非常痛
: 苦。
: 我對於以這樣不雅的私人問題打擾大家深感抱歉。但請大家注意,這件事純屬私人間的問題
: 。我不希望因此而對他進行誹謗中傷,也請大家不要這麼做。同時,鑒於這次的騷動,對我
: 進行的過度誹謗中傷也非常多。對於這些我們會繼續採取法律行動。
: 儘管處境艱難,我將繼續作為一名直播者活動,努力讓大家開心。
整理一下結論:
1、雙方所涉及的法律訴訟,看起來就是互相對罵甚至在網路發黑文的情況。
而「不是」雙方有沒有結婚離婚之類的,這個雙方都承認了所以沒有什麼爭議。
2、承上述,雙方互告的勝負條件
首先就是「雙方都會輸」,因為這種互罵並不是說雙方可以相互抵銷的。
「有可能」最後雙方都會被起訴甚至判罪。
3、而把這件事公開訴諸輿論,基本上並不會對於官司本身有什麼幫助
法院看的是證據和是否有侵害他人權益,而不是網路上其他無關人的想法。
不過MF一方的想法可能是認為只要大眾同情他,會對於官司有利。
反觀咪醬一方則比較保留,認為應該回歸法院處理。
4、當然,這一點也關係到雙方的事業,畢竟雙方的工作某種程度來說
都是一種「偶像」事業,其實公佈了雙方結婚的事實只是雙輸而已。
除非MF另外有所考量,或第三人已經公佈,其實公佈結婚的事實對他們造成的傷害
應該遠大於官司本身。
對於MF來說,如果他提前知道有媒體報導他結婚的事實,其實最佳解是「否認」
甚至跟咪醬約好「一起否認」,因為對他們來說該事實被公開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而且以日本的法律來說外人也很難確認他們是否真的有過結婚事實,查證也很
困難。
可惜雙方已經完全沒有互信可言,以致於這個最佳解最終未能實現。
5、雙方的聲明一定是基於「自己」的「立場」、「利益」與「想法」而發表的
因此就任何一件事情的描述上,有可能是A對,有可能是B對,也可能是AB都不對。
所以外人們也不要輕信任何一方發言就是。就算一方的90%發言都是正確無誤
但是在最重要的那10%也可能是錯誤的。特別是在這種家務事來說。
古語就是清官也難斷啊。
6、事以至此,當然對我來說,我對MFMF不熟悉、不認識,所以也不太關心。
而對咪醬,畢竟也是個前粉屍,也壞了很多耳膜。
對我或是大多數的台灣吃瓜群眾來說,一個VT有沒有結婚其實真的沒那麼重要
但是對咪醬來說當然會對她的吸客能力有很大的影響。
可惜她的聲優事業才剛起步,其實我覺得異世界的精靈配得挺好的
不會比起專業聲優差。頂多就是精靈不是鉆板不符合人設而已。 XD
但是不可諱言的是,恋系的優勢(或劣勢)就是她有很多聲優以外的支持者
而這些風風雨雨一定會對她的事業造成很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