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SETSUNA (味噌豆腐低好幾倍)》之銘言:
: 然而,我承認自己發文的行為,因此透過律師向他表達謝罪,並且進行了和解談判。
: 不過他提出了以下條件
: ①我必須停止一切關於直播主的活動
: ②不得使用SNS
: ③發表他要求的內容的聲明文
: ④精神賠償100萬元
: 因為當時跟事務所的契約結束,對生活感到非常不安,我並沒有答應他的條件,由
: 於並未能達成和解,所以最後成為了訴訟。
100萬感覺是拿的出來,但1和2個是要斷人後露嗎?
尤其第2個 超不合理,這年代 怎麼可能不用社群軟體,就我所知,只有新垣結衣沒有
在用,但他有專屬的官方網站
2的問題是就算他不做實況主,其他行業官方宣傳還是會用到阿
如果mafu mafu要賠償,講真的12可以刪掉只留3和4 還比較容易拿到那100萬
然後這100萬對現在有其他工作的三毛貓來說 也不是拿不出來..
結論:要光速切割就是求償就好 因為錢能解決的事情 就不是問題
作者: SunnyBrian (人気薄二冠馬) 2023-01-29 11:20:00
價格先喊高高,砍價用的
作者:
Muilie (木籟)
2024-01-29 11:21:00談判就是這樣啊,列出很誇張的要求,之後再慢慢拿掉,讓對方接受其他要求
作者: Torpedo9527 (雷包不用腦) 2024-01-29 11:22:00
所以有人認為提這些條件 主因就是不想和解
作者:
amsmsk (449)
2024-01-29 11:22:00談判的藝術
作者: a2156700 (斯坦福橋) 2024-01-29 11:24:00
看了1,2 是不是覺得3,4好多了
作者: SunnyBrian (人気薄二冠馬) 2024-01-29 11:24:00
前三點的損失都不只一百万了,而且會提出這種條件的是腦子進水?我是不大信男方會提這種讓人一看就知道底氣虛了的條款啦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1-29 11:25:00雖然我覺得要一個會因為情緒不穩就亂講話的人禁用sns好像也……挺對的?
作者:
qsx889 (蝦米)
2024-01-29 11:27:00這種條件背後都不知道算過幾輪了 要的是往下的效果 對方真全答應當中樂透
咪醬一跟二一定不答應 麻呼也因為這樣直接告了啊本來就打算告下去假裝有提條件而已
作者: a125g (期末崩潰討噓哥) 2024-01-29 11:28:00
你畫畫能賺大錢 為何還要去便利商店刷條碼==
那幾點條件就很白癡吧 賠錢+發大字報道歉+停止活動那這樣還和解幹嘛 被你幹下去也頂多是賠錢+道歉
作者: uligaga 2024-01-29 11:32:00
100萬那是形式上而已吧 忽悠乞丐呢
作者: macocu (傻傻的匿名) 2024-01-29 11:33:00
跟砍價沒有任何關聯好嗎…,前兩項根本不能用合約限制
作者: a125g (期末崩潰討噓哥) 2024-01-29 11:33:00
想和解早就和解了 怎麼會發展到訴訟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24-01-29 11:34:00很怕她哪天發作突然又爆料,1、2要求還不算太亂來很難執行就是了
作者: a125g (期末崩潰討噓哥) 2024-01-29 11:34:00
她說無法遵守12項 那mfmf只要拉高第四項金額且保留第三項不就能和解1、2也能改成以後直播不得扯上mf用f就好了
貓姨都幾歲了 去應徵要說做過yt sc第一名嗎==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1-29 11:36:00主要也不知道他們怎麼談判的吧?
作者: uligaga 2024-01-29 11:39:00
很明顯1,2才是主要目的 而且談判已經吹了 官司繼續跑
1跟2有相關判例嗎?透過1跟2的形式發表對mf不利的言論是可能侵害到mf權利,但1跟2又不是只能對mf發表相關言論,這無限上綱的要求不像是有請律師的人提出的要求,當然也可能是貓在唬爛看看歐美的離婚協議書是怎限制雙方發言的,沒看過這種要求
作者: a8521abcd (Cage) 2024-01-29 11:46:00
對一個靠網路維生的人提1、2這種要求已經不是限制工作權的問題了
作者:
blackone979 (ææ´¾ã¯ä¿ºã®å«)
2024-01-29 11:47:00前兩點就像是你要一個跟蹤狂這輩子不准踏出家門一步一樣 已經侵犯到基本人權
作者: macocu (傻傻的匿名) 2024-01-29 11:48:00
1和2除非你是刑事才有機會,契約頂多看過不能提及某人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24-01-29 11:48:001和2,法院也不可能同意,頂多是要求不得提跟男方有關的事日本的法院不是美國海洋法系,是大陸法系所以1和2這種根本不可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