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SETSUNA (味噌豆腐低好幾倍)》之銘言:
: 然而,我承認自己發文的行為,因此透過律師向他表達謝罪,並且進行了和解談判。
: 不過他提出了以下條件
: ①我必須停止一切關於直播主的活動
: ②不得使用SNS
: ③發表他要求的內容的聲明文
: ④精神賠償100萬元
: 因為當時跟事務所的契約結束,對生活感到非常不安,我並沒有答應他的條件,由
: 於並未能達成和解,所以最後成為了訴訟。
100萬感覺是拿的出來,但1和2個是要斷人後露嗎?
尤其第2個 超不合理,這年代 怎麼可能不用社群軟體,就我所知,只有新垣結衣沒有
在用,但他有專屬的官方網站
2的問題是就算他不做實況主,其他行業官方宣傳還是會用到阿
如果mafu mafu要賠償,講真的12可以刪掉只留3和4 還比較容易拿到那100萬
然後這100萬對現在有其他工作的三毛貓來說 也不是拿不出來..
結論:要光速切割就是求償就好 因為錢能解決的事情 就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