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假設虛擬兒色會導致真實兒色為真,
那反過來說,有接觸虛擬兒色的人納管遠離真實的兒童就好了吧?
也就是進一步切割一些權利,且兩種權利是無法同時擁有的,
有接觸虛擬兒色的權利,就沒有接觸真實兒童的權利,
放棄接觸虛擬兒色的權利,才有接觸真實兒童的權利。
就我所知,很多反兒童色情的組織,
很多高層本身往往也是兒童色情的愛好者。
(當然或許有一部分也是真的有遠大理想的)
因為這種組織本身就會接觸大量兒童色情相關的內容,
但因為是組織成員,就能以工作為由掩蓋愛好的事實,
另一方面對自已中意的提供兒色服務的商家,
在掃蕩兒色時也能通風報信,
而這些提供兒色服務的商家逃過一劫,也反過來能提供些"回饋"。
(某種程度上算是以合法掩護非法情境之一)
因此有鑑於這些前車之鑑,真的想要反真實兒色,
那反兒童色情的組織成員其實也該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管。
(完全不願受管的,可以進一步懷疑合法掩護非法的企圖心)
iWIN這種反虛擬兒色的機構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要鑑別什麼是虛擬兒色,
本身就需要大量接觸虛擬兒色的意願,
能長期做下去的,大概也是虛擬兒色的愛好者。
此外先前也假設虛擬兒色會導致真實兒色為真,
那這些人本身也是高風險族群,納管也很正常吧?
進一步來說有接觸虛擬兒色的權利,就沒有接觸真實兒童的權利。
那麼再進一步來說,
我們是不是可以讓所有人在兩種權利中,二者擇一呢?
理論上應該是可能的,
我們可以開放所有人都能成立像iWIN一樣的反虛擬兒色的機構,
從而取得接觸虛擬兒色的權利。
(就某種程度上來說,說法有點微妙)
或著更進一步,這些反虛擬兒色的機構可以開放加入會員,
會員可以繳會員費參與審查,從而取得接觸虛擬兒色的權利。
當然這些會員同時也要在政府那登記,日後身分證掃一下就能判別。
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
在提供網路服務上,也可以針對會員與非會員提供的不同的服務。
只有反虛擬兒色的機構的會員,才能申請能接觸虛擬兒色的網站,
而非反虛擬兒色的機構的會員,申請的網路擇無權接觸虛擬兒色的網站。
虛擬兒色的商品也能以此類推,
反虛擬兒色的機構可以開設專區,
只有專區內才能購買與接觸虛擬兒色的商品,
這些專區就只有會員能進入,兒童跟非會員不能靠近。
反過來說,相對的部分地區,
也會禁止反虛擬兒色的機構的會員進入。
(兒童樂園.幼兒園.小學.中學的周邊地區)
更進一步來說,創作虛擬兒色的權利,
也能納入這些反虛擬兒色的機構的權利之中,
專區內會員能享有高度的創作自由,但其產品也只能在專區內流通,
若是外流,就循線各把關人員做出相印的懲處。
專區之外的非會員,沒有相應的創作自由,一旦發現就要進行相應的懲處,
真的非常想要這部分的創作自由,就是成為反虛擬兒色的機構的會員。
這算是會員與非會員外的第三種類型,對兒色有慾望的非會員,
某種程度上,比會員更需要重點關注。
時間一長,可以觀察,
會員導致的真實兒色案件為何,
以及研究這些人是突破層層限制與監管實現的真實兒色的,
畢竟其他會員能享有虛擬兒色的自由,靠的就是互相監督與自律。
以及非會員導致的何種真實兒色案件,
無法接觸到任何虛擬兒色的情況,是什麼會導致真實兒色?
或著真實兒色從此根絕? 說不定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