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圖那裡來的先打問號
沒有任何的出處
沒有出處的圖容易有翻車的危險
如果看這條的立法記錄
http://tinyurl.com/43n33av6
最初的提案不是這樣
就算是行政院的提案也不是這樣
後來進黨團協商才變成這樣
最後也沒經過三讀
而是黨團協商後就直接通過
事實上在黨團協商就有討論過這件事情,什麼情形才叫客觀?司法院代表說我們可以用判
例來建立什麼叫客觀足以引發性慾
https://i.imgur.com/E6ZcyM3.jpg
https://i.imgur.com/iM94fuS.jpg
最後修正條文變成參考刑法第十條而定
https://i.imgur.com/QNixav7.jpg
如果翻出刑法第十條的立法理由
https://i.imgur.com/0UUhJLF.jpg
就是做出性交行為但是用拍攝角度迴避或是打馬賽克「足以引起羞恥部分」
所以綜合以上所述
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依照立法理由,需要法官以判例決定何謂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
這邊就會引起雞生蛋還是蛋生雞那一個問題,還沒有相關判決之前要怎樣知道什麼是足以
引發羞恥?不就不能執行?
用美國的玩法就是政府先起訴人民,在打臉和被打臉之間形成判例
這個玩法適不適合台灣民情?依照台灣上位者應該要制定完美無暇制度,下位者才有義務
聽從上位者指揮的家父傳統
我會打個問號?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P09hBK.jpg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們所提案的「建議修正版」
: 可見現行條文只有罰幾萬或勞動沒入之類
: 被政府和立委們認為輕微
: 所以行政院和圖中立委們分別提出各自版本,強化罰責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以范雲、吳玉琴立委們所提案的修正就更激進的多,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等根本沒客觀定義的敘述,擴大政府的解釋權。
: 引起性慾就是政府主觀吧,客觀個鬼... 引起誰的性慾不就政府說的算?
: 其他物品是什麼? 我們ACG的圖片,公仔,是不是就被包進來了?
: https://imgur.com/t8z2der
: 我跟我婆交往還要被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