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我有看過新聞,有買春買到未成年但對方因為抹濃妝+衣服打扮,法官認定「看起來
不像未成年」所以買的人無罪。
同理,網路上能看到一些打扮成蘿莉、JK風格的人公然約,這種除非涉及大規模性交易,不
然沒看過因為打扮得太幼被逮捕。
不過某司長前幾天的意思,感覺是看起來像+本來就未滿18的都算是兒色。
我好奇這法的評斷標準,雖然法律判斷不是一個司長說得算,因為這是刑罰而不是行政罰。
但假設真的上了法院,是不是又是法官「主觀」認定?
然後,iwin應該算是行政處份?不知有沒有人針對這幾次刪、鎖文的問題提起請願或訴願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