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從立法理由、目的、宗旨、保護法益
: (隱私、性自主、
: 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善良風俗)
: (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 猥褻、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 之定義、解釋為何、
禁止青少年性行為,歐洲國家都認為侵犯人權,也在100年前陸續除罪化
假設今天男女對調
14歲男生上了19歲大姐姐(有戴保險套)
請問這樣子,哪裡影響了青少男身心發育?
難道要說19歲大姐姐,讓青少男太舒服,所以大姐姐犯罪?
在《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罪之實證研究》這篇論文,就有詳細的論證。幾個重點如下
1. 青少年做愛,卻要賠錢給父母,立法的目的好像是某個東西弄壞了要賠
2. 法條訂定的背後意義,似乎是在維護父母的處女情結價值觀
3. 保護青少年的效果並沒有很好
4. 法條實際上是給父母拆散情侶用的
5. 讓青少年性行為地下化,反而讓青少年暴露在危險之中
6. 14歲與16歲的年齡限制,並沒有任何心理學或社會學的證據
總結來說,禁止青少年性行為,並不是在保護青少年,更像是在保護青少年的貞操
人權哲學家 約翰·彌爾說
「不可以用保護的名義,去限制別人的人權」
性,是人類正常的功能,青少年有性慾也是正常的,青少年也有決定跟誰做愛的人權。
青少年只是不能投票,沒有政權,但是青少年也有人權。
在青少年階段,正是學習人際關係與談戀愛的時期
在《管制、圍堵與逃逸》這篇論文也提到:
「許多家長因為禁止青少年性行為,把青少年禁足、軟禁在家裡」
「為了禁止青少年性行為,反而造成青少年在學校人際關係不好,容易被霸凌」
所以在歐洲等等先進國家,青少年性行為已經陸續除罪化。
只能說台灣人思想比較封閉,刑法中居然還有貞操情結,
國中時期,爸媽說做愛犯法,恐嚇小孩不准談戀愛
高中時期,爸媽情勒小孩好好讀書,不准談戀愛
大學時期,要擔心iWIN思想審查
出社會,「你怎麼還不結婚?」
也難怪台灣會少子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