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作者: devidevi (蜜蜜)   2024-02-09 10:27:45
※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刑法》寫的是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兒少條例》寫的是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其實核心爭議是客觀上,只要寫在法條上,用人判斷就是主觀
並不存在客觀
寫"客觀上"基本上就是欲蓋彌彰
作者: necrophagist (Hogong-Yeah)   2024-02-09 11:00:00
我覺得沒有和現實人物相關的虛擬創作都該先排除於此法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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