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屬於致敬還是抄襲,
一直以來我因為工作的關係有跟不少創作者討論過類似的問題。
但是在分享我流的認定「抄襲」方式之前我想先釐清幾個概念,
「致敬或借鑑」、「引用」、「授意」、「授權」、「侵權」、「二創」
由於討論這些東西會涉及名詞定義,
因此以下論述均不考慮其各自常用的外文翻譯的定義,
全部以中文釋義為主。
「致敬」(同借鑑)
創作人是否對於致敬源已知悉:是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致敬源的要素: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內告知觀眾:不重要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外告知觀眾:不重要
是否應於創作前知會其致敬源:不重要
其致敬源的態度:不重要
法律上的認定:不重要
簡單來說:任何行為只要創作人認為是在致敬那就算得上致敬,
因此抄襲也可以是致敬,
致敬在認定上並不是一個具有排他性的用詞。
「引用」
創作人是否對於引用源已知悉:是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引用源的要素:有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內告知觀眾: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外告知觀眾:不重要
是否應於創作前知會其引用源:不重要
其引用源的態度:不重要
法律上的認定:特定場合相關
簡單來說:跟致敬差異的地方在於有在文本內標記來源,
引用可以是致敬的一種,但顯然與抄襲存在相斥、也就是排他性。
「授意」
創作人是否對於授意源已知悉:是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授意源的要素: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內告知觀眾:不重要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外告知觀眾:不重要但特定場合有其必要
是否應於創作前知會其授意源:是,存在必然關係
其引用源的態度:至少得是原則上同意或默許
法律上的認定:不重要
簡單來說:有先講過、對方明確已知且不反對(盡量還是積極同意)就算
「授權」
創作人是否對於授權源已知悉:是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授權源的要素: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內告知觀眾:不重要,但基於宣傳目的通常有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外告知觀眾:不重要,但基於宣傳目的通常有
是否應於創作前知會其授權源:是但不一定
其授權源的態度:如果指的是著作人格權持有人而不是財產權持有人,不重要
法律上的認定:必須有,存在必然關係。但有事後補票追認的可能性。
簡單來說:財產權持有人有簽字就算數
「侵權」
創作人是否對於侵權源已知悉:不一定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侵權源的要素: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內告知觀眾:不重要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外告知觀眾:不重要
是否應於創作前知會其侵權源:不重要但通常沒有
其侵權源的態度:不重要
法律上的認定:有,且明確越界。
簡單來說:不管人家理不理你,法律標準上說是侵權那就是侵權。
「二創」
創作人是否對於二創源已知悉:是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二創源的要素: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內告知觀眾:是
是否應於文本或圖像外告知觀眾:是
是否應於創作前知會其二創源:不重要但通常沒有
其二創源的態度:不重要,但基本上默許
法律上的認定:有,且明確越界,基本上都已默許不執法的前提下存在。
簡單來說:在侵權的前提下,讓侵權源覺得可以默許的特定類型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於文本內外主動告知其二創源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
透過完全放棄主張自己對於內容的合法性,
尋求其二創源可以斟酌創作物的類型與規模採取對侵權行為放任及不執法的結果。
以上概念,
我覺得在討論抄襲的過程中都多少會被提及,
但時常會有一種情況是例如
「這個東西是二創/致敬啦,不算抄襲。」
這樣似是而非的言論出現,讓我覺得哭笑不得。
彷彿好像你把一個行為套上了一個名詞之後它就不會是抄襲一樣,
根本上還是要先去定義抄襲然後才能去討論「何謂抄襲」。
反過來說也一樣,
很多人在討論抄襲的過程中習慣援引法律,
但問題是法律用來分辨的並不是是否「抄襲」,而是是否「侵權」。
我相信在各種老生常談的案例中,
存在「有侵權但大部份人可能不覺得是抄襲」的案例、
並且,
更多情況是「沒有侵權但大部份人可能覺得是抄襲」的案例。
其原因在於,
是否屬於「廣泛認知的抄襲」的判斷標準是來自於
「主觀推測創作人在創作當下的意圖是否帶有某種程度的惡意或僥倖」,
而不是任何一個你能夠拿出來的客觀標準。
只要「客觀上這東西很像」然後「主觀推測創作者帶有某種程度的惡意或僥倖」,
就可以把一個創作物認定為「廣泛認知的抄襲」。
而這也是為什麼常常會有人用致敬的說法去駁斥抄襲,
因為致敬的「敬」字代表了一種對於致敬源的認同與善意,因此不可能與惡意並存。
但這種說法沒考慮到的是,它可以與「僥倖」並存,
因此「致敬」可以與「廣泛認知的抄襲」同時成立。
解釋到這邊,大概就是為什麼「廣泛認知的抄襲」總是會混雜各種雞同鴨講的討論。
而我現在要提出對於「抄襲」的我流定義多少可能會跟很多人的認知不同,
但我希望大家可以透過聽聽我的想法,
去思考自己未來要去如何認定抄襲這回事。
首先呢,
「主觀推測創作人在創作當下的意圖是否帶有某種程度的惡意或僥倖」
這個大前提還是存在的,
因為抄襲這個詞既然今天不會直接用明確的「侵權」完全替代,
就代表討論「是否抄襲」≠「是否侵權」,
討論過程一定包含了每個人的主觀推測。
又因為前述的「致敬除罪論」的普遍認知,我們可以清楚的理解到
「創作人在創作當下的意圖」是判斷是否抄襲的重要依據,
雖然絕大部分的時候我們無法證明,
但只能依照檯面上資訊讓大家各自主觀推測。
鑒於上述兩點,我並不打算推翻大前提。
但是我流的定義會針對「某種程度」這邊做出一個定向的解釋。
「抄」「襲」
抄作為一個動詞,在現代語境大部分引申為沒有經過自己的思考(或不夠多)
就直接使用了別人的文字、圖像、影音、設計、搭配或創意。
我想這部分應該沒有什麼爭議,
如果使用我一開始解釋概念用的那幾個判斷標準,
只要是
創作物文本或圖像內是否帶有抄襲源的要素:是
這樣就能算是符合「抄」了,沒錯吧?
問題應該是「襲」這個字。
從最古早這個字作為描述衣服某個部位的名詞到變成量詞,
「襲擊」一詞的襲則是在「襲」作為貼身衣物這個前提下
強調趁目標不注意或無防範下的攻擊行為,
而後衍生出偷襲、突襲這樣的概念。
在其他時候,
襲用作重疊、重複、繼承的動詞去解釋。
那麼我會這麼理解
抄襲的「襲」所代表的「某種程度的惡意或僥倖」應該要定向為
「意圖在此創作物公開出來後,取代觀眾對於抄襲源的原創作者認知的惡意或僥倖。」
不然單純只是「抄」的行為,老實說很多合法且能夠被接受的行為都是抄啊。
為什麼某種情況下的抄是可以的?另外一種情況不行?
肯定是因為帶有某種抄以外的想法或概念,所以才會使抄襲這個行為不被人所認可。
這邊可以先反過來看,
部份人抱持著只要創作者(最好是在事前且公開)有老實承認它就是「致敬」某部作品,
那就可以不算「抄襲」。
為什麼?
它明明還是「抄」了對吧?它也確實因此節省了發想創意跟設計的成本對吧?
它也確實有可能會透過這個「致敬源」的創意跟設計讓作品變得更好或更好賣對吧?
那為什麼不算「抄襲」?
我現在認為的答案就是,因為承認(或是透過某些方式讓觀眾自行察覺)之後,
創作人就可以透過這個行為洗清
「意圖在此創作物公開出來後,取代觀眾對於抄襲源的原創作者認知」的嫌疑。
我想我們都同意,
現代很多科技跟創作都是在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成就的。
眾人所可恥的並不是拿前人或別人的成果來協助自己成就更好更棒的作品,
而是這個被「借用」成果的人應該要拿到他應得的回報。
如果是專利那就要付費購買專利、
如果是智慧產權那就要簽約獲得授權,或至少是獲得對方的默許。
而更難定義的創意或概念,
最起碼,
不能試圖讓觀眾以為這是你的原生創意跟設計。
但當然,這個想法講清楚了,實際上該如何判斷?
有沒有抄我覺得這個相對好認定,但意圖就很難了。
以我個人來講,
我是不能接受「大抄小」,我能接受「小抄大」。
為什麼?
如果要在同概念下盡可能排除主觀認知歧異,
那就是要討論當下我們看到的創作物本身所「致敬」的致敬源本身
是否會「因為這個創作物的面世而被世人所錯認」。
當然,致敬源如果在事前同意那就屬於「授意」、
如果還有在事前就確定會獲得某種形式的回饋或報酬那就是「授權」。
在「小抄大」的情況下,
我們很難想像,整個世界跟歷史,會因為重返未來1999或崩壞:星穹鐵道
他們使用了橡皮管動畫的風格去製作宣傳動畫,而認為這種風格是他們所創造的。
所以我們不會認為使用這種風格創作是一種「抄襲」,
因為他們不可能「以小襲大」。
各路同人作者的二創創作也是。
但如果今天是「大抄小」,
例如說現在可能很多人已經不知道的圖文作家「人二」,
在以前,利用資訊落差的方式把他從網路各處蒐集來的小故事跟迷因畫成創作發表,
當時可以說是被罵爆了。
可問題是他明明就自己用筆一劃一劃重新畫出來了啊?為什麼是「抄襲」呢?
顯而易見的,
因為他「想讓別人認為這些哏都是他原創」的意圖已經透過他的行為昭然若揭。
他正在意圖「以大襲小」。
在該爭議過後,
類似的網路迷因或非原創的哏,他都會加註「由網友提供」類似的文字以自清。
雖然利用這些簡單易得的創意幫自己牟利依然不受待見,迄今仍有許多人不喜歡他。
但至少他已經不再試圖「想讓別人認為這些哏都是他原創」。
至於米哈遊的遊戲跟動畫中所使用的所有要素,
有沒有讓人覺得是在「抄襲」,想必依然存在爭議。
但希望這樣的一種思考方向,
可以讓未來遇到類似討論的版友,可以多一種角度去評判何謂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