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PME (窩顆顆)》之銘言:
總覺得最近一直得上來爆破這些邏輯糟糕的人餒。
愈來愈有種在玩打地鼠機的感覺…可能是錯覺吧。
通篇圖文顛倒是非,
遇到爭議只會避談,擇有利而侃侃
沒關係,我們就耐著性子一篇篇打臉吧。
https://i.imgur.com/y5pMuz4.jpeg
兒少法2-1-3: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擬稿的責任人員沒有意識到,
他剛剛自己把法源依據排除了。
(才看第一頁就邏輯爆炸到底是怎樣…)
梳理個邏輯
啟動法源來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少法規定
1.當事人為兒童或少年
2.事物定義為不限於影像或圖畫語音,
其符合項1,
且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而此圖敘述除了虛擬外,
稱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方為符合
1.性和/或色情有關的內容
2.必須有兒童涉入
僅有兒童涉入或僅有性、色情內容並不該當。
既為虛擬,何來兒童涉入?
這也是保護司目前辯駁的新說法,
「包括但不限於真實兒少」、
「有隱性受害者的可能」。
結果此圖定義要求在虛擬的情況下有兒童涉及。
簡單說就是重點擺錯了。
我不會說該怎麼改,就請他們慢慢想囉。
https://i.imgur.com/y5pMuz4.jpeg
「…,所謂「真實與虛擬難以分辨」的問題很有可能並不存在,而這種正當性存疑的「國際共識」,其實只是一種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效用的「象徵刑法」而已。…,現代風險社會中,犯罪風險被過度放大,亟欲消除內心不安的民眾只能訴諸政治化、民粹化的象徵刑法,象徵地標識出危險份子並予以嚴懲,藉由這種「象徵的風險管理」來獲得虛幻的安全感。…,這樣的「國際共識」並不宜貿然採納,否則很可能破壞刑法基本原則,使刑事規制淪為單純的「替罪羔羊」機制而已。」
-周政,《論虛擬兒童色情之刑事規制—對於「國際共識」的觀察與反思》
至今沒有任何一篇研究或論文出現佐證
「此類製品與真實兒少性剝削製品具有類似的功能」,
反而有眾多的批判研究立於反對方力駁。
而此圖竟公然誣指此類製品與真實兒童版本具有類似功能。
真實兒童版本在類似刑事案件中,
常用於性侵害、脅迫等;
請問虛擬版本能用於侵害何人?又能脅迫何人?
而這些舉例在眾多論文、研究中都有提及,
但此圖擬稿者竟避而不談。
鑑此致命且無稽之邏輯,
請問身為一具有相當規模與話語權的組織,
竟能公然說謊、
虛構羅織不存在且不正確的定義,
是否該在原公布場所立即更正,
並為惡意羅織虛罪正式道歉?
https://i.imgur.com/DJMKvjA.jpeg
「…,況且實際上,「虛擬圖畫促使閱聽者傷害幼兒」這個理由,完全是人為想像出來的。
沒錯,直到今天,「沒有」因為看了虛擬人物的圖畫所產生的犯罪,也「沒有」研究可以證明這個幻想的假設存在;現實也跟這個假設完全相反。」
-法律豆知識頻道,蔡律師,
《【法律豆】你被iWIN了嗎?作為律師,我反對將虛擬兒少納入兒少性剝削管制》
台灣至今沒有任何一項案件與「虛擬圖畫用於誘拐兒童」有關,
請問「實務上可以發現」,
其「實務」到底從何而來?
幻想而來?
1月底的會議上,
某兒福團體會長也聲稱有許多類似案例被提出,
然後即於隔日遭到民眾反駁。
因民眾查詢歷來判決,發現全無任何案例。
同樣地,
貴協會一再公然說謊,
且明知立論薄弱,卻只訴諸民粹不願溝通,
顯然貴協會的用才選人精緻度有相當大的疑問。
https://i.imgur.com/XxmJ8tv.jpeg
「…,主張應該要禁止虛擬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們認為虛擬兒童色情物品不但會對兒童造成各種間接傷害,也會對使用本身者造成道德傷害。他們提出數個理論加以論證:使用虛擬兒童色情物品會導致對兒童的性犯罪、調教過程、市場理論、舉證的困境、造成兒童的性化,但是這些論點都缺乏實證研究的支持,…,不禁使人疑惑這種對虛擬兒童色情物品的道德恐慌究竟是為了保護兒童,還是僅為了保護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性道德感情以及兒童的神聖性概念?」
-鄭加極,《虛擬兒童色情規制之正當性》
該論文也與其他列出參考來源的反駁論文研究一樣,明白指出圖中所述「兒童想要並同意被性化/發生性活動」無法被追溯回任何一位真實兒少本身。台灣立國百年來竟無一案即是鐵證。
貴協會僅憑藉私自臆測與厭惡就欲入人於罪,
無視多方研究告知從無實例甚或關聯性可溯性,
一昧誣指濫抹,
此舉不但使法界各方人士不敢苟同,
也使貴協會創會本意蒙羞。
https://i.imgur.com/iMTLs0V.jpeg
「…有一種可能的說法是「這是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避免虛擬圖畫促使閱聽者傷害幼兒」,這也是當初修法理由中曾經提及到的。
但是,很可笑的地方是,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任何「可以產生感官刺激的東西」都不應該存在。
寶可夢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傷害動物;英雄電影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產生暴力傾向;偶像劇跟甄嬛傳也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產生犯罪或破壞家庭的念頭。」
-法律豆知識頻道,蔡律師,
《【法律豆】你被iWIN了嗎?作為律師,我反對將虛擬兒少納入兒少性剝削管制》
簡言之,
聲稱「利用虛構的兒童所營造出來的兒童形象去呈現不應該發生在兒童身上的性活動,即使不一定對個別兒童造成明確傷害,也是侵害整體兒童權利與尊嚴。」時,我們可以清楚發現,
當此句話把性活動替換成影視遊戲中的英雄、超人時,呈現出極大反駁諷刺。
為何同一邏輯,
換成暴力、搶奪、經濟剝削時,就不需再規範?
由此足見貴協會邏輯謬失之巨。
https://i.imgur.com/995qDXZ.jpeg
https://i.imgur.com/Wocl3cs.jpeg
https://i.imgur.com/XzXvhGc.jpeg
https://i.imgur.com/XNEABms.jpeg
「…,不可因檢察單位難以執行,就一併將關於虛擬兒童色情的範圍之物品全數歸類為違法,…,是否也侵犯到了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陳婷昀,《虛擬兒童色情之法律研究》
「…以美國與日本兩國的兒童色情管制模式為主要觀察對象,發現在保護兒童的大義名分下,兒童色情刑事管制早已偏離防免兒童遭受現實性虐待與性剝削之初衷。我們可以發現的是,在當代戀童恐慌的驅動下,兒童色情刑事規制承載了維護兒童純潔及去性化形象的政治與道德訴求,使得規範的實效大打折扣。」
-李昕陽,《當靜香穿上泳衣洗澡──論兒童色情之刑事管制》
「…,毫無疑問,真實存在的人—不管是兒童、少年或是成人—都是法律的保護範圍。
但是,「虛擬人物」需要被保護嗎?
虛擬角色有人權嗎?沒有。
它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這些個人法益嗎?沒有。
既然沒有,虛擬兒少當然不會是我們保護的範圍。所以不管是上述條文規範裡面的「影像」或是「圖畫」,這些理所當然的是指「真實人物」而非虛擬人物。…,台灣大學碩士論文研究明白指出,「真實與虛擬難以分辨的情況實際上並不存在」。相關的研究還不止一篇,你去博碩士論文網拿虛擬兒童色情當關鍵字就找得到。
所以,今天根本就沒有「兒少保護優先於創作自由」這件事情,「可以保護兒少」這個理由從頭到尾根本就不存在,說白了只是在幻想而已。
現在是在規定「刑事責任」,是會有前科紀錄的,結果居然完全沒有任何的根據;
而我們的國家居然用想像跟臆測來當作法律依據,把國內外學者專家的研究當空氣,
創造一個從根本上違反憲法第23條跟刑法基本原則的「思想犯」。…」
-法律豆知識頻道,蔡律師,
《【法律豆】你被iWIN了嗎?作為律師,我反對將虛擬兒少納入兒少性剝削管制》
亦即,
一昧在所厭惡的事物上塗抹黑名,
此舉不會讓貴司的立論正向化,
而僅能流於蔑指謾罵而已。
通篇圖文謬誤百出,
充滿個人臆測與誣指,
且在有第一線資源可查證的情況下,
持續發佈謊言。
故從上述條理中可正式推得,
展翼協會片面捏造與事實大相徑庭之虛構謊言,
其負責發佈者應當即時更正並對社會大眾致歉。
本文歡迎回覆至該文原址FB。
: 展翅協會已針對這次事件回應
: 結論大概就是虛擬完全比照現實
: 大家怎麼看
: 真的沒辦法阻止這堆人了嗎
: https://i.imgur.com/6oF8yQ4.jpeg
: https://i.imgur.com/KNXH5wg.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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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rbD3fEc.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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