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疑似出現第一個FF遭檢舉兒少性剝削受害者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3-08 11:29:49
因為好像法條有出現圖片、圖畫兩種不同用詞,所以可能有不同解釋的可能,特地去翻了翻
相關法條的修正,以下由新到舊。
2015年修法,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並改稱為兒童及性剝削防制。
第二條之三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物品
2015上面幾條條用詞皆統一為圖畫、照片,三十六規範拍攝製造、三十八規範散布、三十九
規範持有。並分別對應原條文第27、28條、28條之二項。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3-08 11:34:00
https://i.imgur.com/iXJYPnd.jpg修法理由寫得比較詳細啦
作者: kobe30418 (謝小笨)   2024-03-08 11:37:00
直接講哪個垃圾就好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3-08 11:38:00
不,96年修法的目的是增加“無正當理由持有”,同時不知道為什麼改成圖片,104才又改回圖畫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3-08 11:39:00
我貼的是最新一次的啦前面怎麼定義的反正都已經被112年這次重新定義了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24-03-08 11:40:00
看起來就是針對真人的 ...虛擬從沒要管阿...真人的圖畫 照片 圖片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3-08 11:41:00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3-08 11:42:00
死圖惹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3-08 11:45:00
圖片圖畫到底差在哪,好問題。至於上面那些理由說會導致犯罪,所以新增“持有”這項是另外的問題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3-08 11:52:00
我覺得重點是他解釋上把素描,漫畫,繪畫納入要管理的色情圖畫範疇才是問題這是最前提的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24-03-08 11:54:00
他那解釋已經遠超原法條規範了 直接幼態=兒童少年...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3-08 11:56:00
上面我列了,就那次修法28條變成圖片,除此之外其實一直都是圖畫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3-08 11:56:00
我是不知道異動條文的解釋有沒有法律意義啦,但畢竟是放在立法院上的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4-03-08 12:02:00
沒看到為什麼圖畫->圖片,後來圖片->圖畫反而有法官覺得這樣改可以包含虛擬,明明就是改回統一用詞
作者: pomelolawod   2024-03-08 12:31:00
為什麼這樣改 就感覺好像有做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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