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好像法條有出現圖片、圖畫兩種不同用詞,所以可能有不同解釋的可能,特地去翻了翻
相關法條的修正,以下由新到舊。
2015年修法,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並改稱為兒童及性剝削防制。
第二條之三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物品
2015上面幾條條用詞皆統一為圖畫、照片,三十六規範拍攝製造、三十八規範散布、三十九
規範持有。並分別對應原條文第27、28條、28條之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