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可能,這個一直跳針的現行高爭議性兒少性剝削相關法規的支持者,根本不是台灣人?
理由很簡單,他的論點是可以透過大量判例的積累,進而摸索出一定的標準
而這個標準可以符合他或是包括各式保守派團體(?)在內的iWin支持者的雙重標準
問題是,台灣的法律就不是這樣搞的吧!
他那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才會有的作法
(所以說,以傳統西方陣營來說,確實英美法系的國家,保守派勢力會比較大一些)
但台灣這邊的法律是歐陸法系,是以立法權產生之成文法作為判決依據
比較不可能說出現這種法律定義上的模糊之處,可以用判例來補足的狀況
(台灣這邊比較是靠辦法,規則,細則,規程,綱要,標準或準則之類的行政命令來補足這塊
但行政命令本身缺乏民意基礎的雙重審核,嚴格來說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也算是很有爭議的作法)
所以我猜這位被很多人黑單的跳針仔,應該是香港人,或是會中文的英美加紐澳星等地的人?
回文好像就不必ACG點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