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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律師,我捍衛創作自由、反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納管虛擬動漫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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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幼態角色 呈現且涉及 #性意味題材 的 #虛擬動漫創作 ,並未傷害或威脅任何
真實兒童及青少年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是一部以救援、保護、安置並協助 #真實兒少被害人 為宗
旨的法律
未考慮ACG文化觀,就以法令祭出管制、施加重刑,已嚴重侵害創作自由、打擊動漫
文化與產業,無異於實施 #ACG文化戒嚴
如非得要納管虛擬人物,應只限於 #外觀上與真人高度相仿而近似於真人照片或影
片的虛擬兒少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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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事件,發生了什麼事?
今年(2024年)1月間,網路論壇PTT在C_Chat版的三篇動漫遊戲貼文,以及動漫抱枕販售
網站的頁面,因被檢舉虛擬動漫角色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遭「iWIN網路內容防
護機構」要求移除、限制瀏覽相關頁面。
由於虛擬動漫角色「是否為兒少」、「是否構成性剝削」的認定標準不明,引發台灣ACG
社群及業界的廣大不滿。為了獲得關注討論,陸續有網友號召向iWIN提出千件檢舉案、在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檢討現行法(見下方留言區 [註1 ] )。
為了回應議題相關方,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將於3/21開會討論二次元創作適用《兒少性剝
削防制條例》的適切性,隨後iWIN將於3/27開會討論虛擬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處理標準。
詳細事件始末,見下方留言區 [註2 ] 、 [註3 ] 的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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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動漫創作,為何涉及兒少性剝削?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全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為防制兒童
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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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的定義
去年(2023年)年初修法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拍攝、製造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或其
他物品,就構成兒少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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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修法理由,圖畫包含素描、漫畫、繪畫等形式
前述規定的修法理由寫說: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
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
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
、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就ACG而言,上述修法理由的意思就是 #看了色色動漫就可能會想對真人兒少色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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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製、販售、傳閱、持有,全都有刑事責任,而且刑度非常重
當虛擬動漫創作被認定構成兒少性剝削時,從繪製者、販售者、傳播者到持有者,全部都
會面臨刑事責任。
在2017年、2023年修法以前,刑度頂多5年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則加重刑度50%。
但是,在2023年2月以後,
繪製者、販售者、傳閱者,全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刑度上等同
於 #貪污罪 #洩漏國防秘密罪 #酒駕致重傷罪 #加重詐欺罪
若意圖營利而加重刑度50%,最重將被處以10.5年有期徒刑,刑度上幾乎堪比 #殺人罪
#擄人勒贖罪 #間諜罪 #販賣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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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管虛擬動漫作品,問題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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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良善的法律,卻被有心人士濫用拿來對付ACG社群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舊稱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了保護兒少免
於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經大幅修法後在2017年元旦全面實施,第1條立法理由明確指出:
「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
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綜觀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知其立法宗旨為救援、保護、安置並協助 真實存
在的兒少被害人,透過串聯跨中央地方、跨部門、跨層級、跨公私部門的各個單位與從業
人員的權限、職能及資源,並設置各種特殊機制,以期建構「最綿密最及時有效的公私協
力社會安全網」,來保護遭受或可能面臨性剝削的兒少被害人。安全網當中,就包含「iW
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因此,在兒少性剝削案件中,一定會有三種角色:加害者、兒少被害人、保護機構。
但是從某個時間起,竟然開始有人濫用這部法律的行政及司法機制,針對虛擬動漫創作來
對付ACG社群。
問題是,虛擬動漫創作與上述兒少保護宗旨,有任何關聯性嗎
#虛擬動漫創作的兒少被害人究竟在哪、該如何救援保護安置協助
沒有兒少被害人,何來性剝削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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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幻想腦補而非在地實證的修法理由
更荒謬的是,前面提到2023年年初修正「兒少性剝削」的定義時,立法者竟然堂而皇之地
把 #看了色色動漫就可能會想對真人兒少色色 寫進去修法理由。
上述一大段落落長的修法理由,其實是照抄一則高等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
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儘管該案販賣A漫的當事人因其他原因而無罪)。經查詢,同時
期並無其他持相同意見的公開判決,這也意味著:
單一司法案件中的性價值判斷,竟然變成普遍適用全國人民的法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原本旨在保護兒少的個人法益,經過荒腔走板的濫用及修法,保
護客體轉變為 #不知名人士所幻想腦補的性道德社會法益 。
此外,網路上有非常多的討論都指出,並 #沒有任何實證研究或在地經驗 能夠支持「觀
看色情兒少動漫就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行動」這種論點。
這完全不令人意外,其實只要想想為何不存在「觀看血腥殺人動漫就會對真人才取實際行
動」、「玩暴力電玩就會實際犯罪」的相關研究,就可以了解人類智慧對於虛擬與現實具
有極高度的區辨能力。
因此在ACG領域,總有人會一再對非ACG愛好者說 #別把二次元跟三次元混為一談(~by《
不起眼女主角培育法》安藝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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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理解的ACG文化及動漫創作特色
既然虛擬與現實不同、人類有區辨能力,那針對現實世界的標準當然不可以套用在虛擬創
作上 。
更何況早在2006年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已明白表示:
「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
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
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從這邊可以瞭解,以特定歐美國家的立法例作為理由,就是 #明顯忽略在地文化包含該文
化所容受的海外文化以及據此所形成的產業與社群 ,而毫無正當性可言。
(未考量在地性就無腦地以外國立法例作為本國立法參考,實為我國法學討論的一大陋習
)
無論在日本或台灣的ACG文化當中,從創作題材、角色設計、屬性設定、世界觀設定、故
事情節、劇本到分鏡畫面,「#學生」、「#萌角」及「#色氣」一直都是相當熱門且重要
無比的元素。這當然跟大多數閱聽者的喜好,有非常直接的關聯。
此外,以延續原創角色IP為宗旨的二次創作「同人文化」,更是將「色氣」發揮得淋漓盡
致,在維持原創故事的基本設定架構下,重新創作情節及角色互動,充分滿足閱聽者對於
角色IP的幻想與投射。
如果要將針對現實世界真人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之「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也就是「猥褻」)的認定標準,原封不動地套用在虛擬
動漫創作上,依照釋字617號解釋,基本上就是 #迫害ACG文化族群的性言論表現 。
其結果,將造成 #以文化戒嚴摧毀ACG產業及社群 ‼
無論動畫、漫畫、遊戲、輕小說、同人誌、公仔模型、Cosplay等,任何的表現形式都無
一倖免。
H Game、裏番就不用說了。
以日本動漫為例,現行法會造成哪些表番作品被禁止?
首先,所有在年齡設定上未滿18歲的蘿莉/少女/女高中生、正太/少年/男高中生,全
都正中「兒童或少年」的定義。所以《緣之空》、《終末的後宮》,都會被禁。
其次,外觀上為「幼態」的蘿莉及正太、偽娘及偽偽娘,即便年齡不明、高齡百歲千
歲、或根本是其他物種,也可能落入「兒童或少年」的定義。所以《異種族風俗娘評鑑指
南》、《不道德公會》(包含巴哈姆特瘋動畫的「有道德聖光版」)、《搖曳莊的幽奈小
姐》,都會被禁。
再來,如果題材或畫面涉及大量「性意味」,無論是傳統核心意義、擦邊球、裸露、
有胖次、有歐派、幸運色狼情節(ラッキースケベ),都可能會被認為構成「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所以《為什麼老師會在這裡!?》、《我老婆是學生會長
》、《下流梗不存在的灰暗世界》,都會被禁。
若推到最極端,對於 #作為前端行政管制而不適用刑法謙抑性的兒少防護機構 而言,在
現行法下其實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間。
只要不順當權者、解釋者的意,都可以隨時改變判斷標準、 #說你色色就是色色,就如同
中國教育部小學數學課本上的插圖繪畫,只因人物的「動作姿態」就被解讀為具有「性意
味」(見下方留言區 [註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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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刑伺候ACG社群非但不符比例原則,更迫害言論自由及表現自由
在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下,ACG文化族群日常觀看、玩樂的虛擬動漫創作,有非
常大量的作品都可能被解釋為構成兒少性剝削,除了相關網路頁面會被限制閱覽或完全移
除,作品的供給者、傳閱者,還得面臨最高7年、10.5年的牢獄風險。
當納管虛擬動漫創作完全無法達到保護真實兒少免於性剝削的立法目的時,針對ACG業界
及社群科以行政管制及重度刑責,當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創作、販售、傳播動漫作品,面臨的法律責任竟然跟詐騙洗錢差不多,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
更有甚者,當國家以法律宣示禁止特定的藝術創作題材,這種戒嚴式的高權行為,即是赤
裸裸地 #侵犯迫害ACG文化族群的言論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
不可以畫、不可以賣、不可以傳、也不可以看,難道台灣的ACG領域也要進入「和諧時代
」?
即便連釋字617號解釋所稱的「硬蕊猥褻物」(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
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刑法第235條也沒有禁止單純「基於自我
觀賞」的製作、持有行為。
但是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9條規定下,即便是「基於自我觀賞」而製作
、持有色色蘿莉正太動漫作品,仍有刑事責任。
在兒少保護的大旗下,ACG文化族群不但未能被社會大眾所充分理解,還被立法者貼上變
態、犯罪預備軍的標籤,並加以獵巫、祭旗,這絕非民主法治國家的正常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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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二次元創作訂定認定標準,實益並不大
由於上位階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已經存在對於虛擬動漫創作的不正當法律限制,再
加上那些腦補幻想的修法理由,因此下位階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導不管怎麼訂,都一定會
有ACG文化族群成員遭殃。
如果真的非得要針對虛擬人物訂出一套標準,那就應該回歸《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
真實兒少被害人的立法宗旨,僅限縮在「外觀上與真人高度相仿而近似於真人照片或影片
的虛擬兒少人物」,以最大程度地確保ACG產業與社群的自由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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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噤聲的文化部
從去年教育部廣告公然鄙視美少女公仔蒐藏愛好事件,到今年的iWIN事件中,似乎一直都
沒看到文化部的角色定位。
近年來,文化部及其監督的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均致力推廣、協助發展台灣ACG文
化,相信這些都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非常值得肯定。
不過,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或在iWIN事件中,當動漫領域受到潛在威脅時, #
對於ACG文化及動漫創作特色相當瞭解的文化部 ,始終都沒有清楚明確的參與角色,而任
由兒少保護機關及相關團體憑一己片面觀點,毫不掩飾地對ACG產業與社群侵門踏戶。
既然身為相同層級的中央機關,就算因故無法在檯面上出手協助,文化部至少也要透過適
當管道,為ACG文化族群發聲相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