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感謝各位的關注討論,前不久已接到文化部來電,提案可能已
經開始進入部會研議階段。
僅為個人觀看新聞稿
https://www.mohw.gov.tw/cp-6653-78103-1.html
之疑問整理,本次會議亦未受邀參與,亦可能對新聞稿內容產生誤解,歡迎批評。
疑問一:始終...但..?
通常出現這種句型都代表重點在後面,"但"實際上對於本來修法的目的"換臉"跟"N號房事
件"在把虛擬圖"畫"算進管制範圍真的有助於減少該情況再發生嗎?
還是本來的靶心變成靶外,本來的靶外變成靶心,需要用狙擊槍處理的人質事件拿成散彈
槍。
"與會代表均肯認應兼顧創作自由與兒少權益保護"
當然不會有人否定,但問題真正的癥結點會不會是要"能"兼顧創作自由與兒少權益保護"
但"現在"並未做好"?
疑問二:規範有其必要,但修正讓規範更好不是更有其必要嗎?
新聞稿引用了刑法235號,姑且不論猥褻可能是個未來急需改善修正的法律用語。
舉刑法第235條來說雖法規上雖未明文,但大法官解釋在釋字第617號中就出現了"未採取
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的補充,理由書中也有提及"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可能產生
不同之效應,舉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認知、不同之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對於不同種類
及內容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均可能產生不同之反應。"
與"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
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舉《章魚與海女》來說若不是由已經名滿天下的古人葛飾北齋畫出,而是由台灣的現代創
作者繪製,由保護服務司擔當判定,很想知道會不會進到案件程序…
疑問三:認定標準應該更具體...但?
新聞稿表示"依故事情節、脈絡、創作目的或製品用途等綜合判斷,至於實務執行相關個
案認定,擬由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iWIN)近期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予以確認。
"
透過"4個""複雜、多變、因劇情長度設定變化"的因子"綜合判斷"沒辦法有很強有力根據
的"客觀性慾",再經由一個由5個單位共同籌設的半民間單位邀集選擇標準不確定的"多方
"關係人,去評定幾乎"無限"的風格與題材,可以產出一個更"具體"的認定標準,執行上
會不會真的有點困難?
可不可以把因子簡化一下,看有無侵犯真人法益就好了?
疑問四:用詞表示很少,但實際上不少?
根據內文"iWIN受理民眾檢舉虛擬兒少圖畫案件計2,498件,但高達2,177件(87.15%)皆未
違反本條例或兒少法,僅5件(0.2%)涉違反本條例、316件(12.65%)涉違反兒少法。"
姑且不論虛擬跟圖畫的認定界線,實質觸法的內容狀況,新聞稿並未進一步釐清說明。
直觀看來總共12.85%的人涉及觸法,換句話說100個人約有12個人涉及觸犯新修之法案,
這個數字不是很高嗎?
換句話說每十案便約有多於一案成立。
也可能是我畫十張圖有一張會觸法(由於數據詳情與說明皆不清楚,統計上不推薦這樣判
讀),要說影響不大,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更別提前面的自律先行,大多數平台很怕麻煩,若不由政府展現挺創作自由的決心,平台
大概很樂意根據各種理由縮減無助廣告收益的各種內容(P.S Meta在2023年從中國獲得收
入約為130億美元以上),平台的自律審查甚至負責的員工不在台灣時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疑問五:結論?
討論上未有共識應該不會有結論吧?不能寫成會後的努力溝通的目標方向之類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