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沈伯洋在臉書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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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明天還要去花蓮,本來想說回來再來處理兒少相關以及iwin的事,但剛好出現了一小
時的空檔,我來說明一下整體狀況:
1. 因為黃子佼事件,大家紛紛提兒少條例修法,加重持有性剝削影像的刑度。
2. 但因為大家對刑度未必有研究,所以會出現一些爆衝。針對此,我前面有寫,認為較
為合理的刑度應該是兩年,不超過三年。
3. 為了要解決性剝削問題,我們還需要其他法條,但不是●●●寫的那五個,因為那五
個現行法都有了。
4. 虛擬的兒少圖像(二次元),會擔心修法之後,如果被包含在新法,豈不糟糕(都變
重刑);但兒少團體,也會認為如果不納入,如何保護兒少。
5. 關於這一點,我站在創作者這一邊,但也不會認為就完全不管制(尤其是AI部份),
只是管制的方式不應該是刑責,而是現有的分級制度,以及網路的限制等等。
6. 然而,把這個部份弄成法律文字的風險,直接被拿到大法官前面的話,有了617經驗,
我覺得應該要在前端把事情搞定,協調法務部正確使用法律。
7. 用修法理由是好個方法,但沒修法的話就沒有修法理由。那麼,既然因為黃子佼要修
兒少條例,那我們明天來試寫新的草案好了,我會把虛擬的排除放立法理由試試看,並強
調分級管制,這大概是目前最能夠進行的方向。不過,分級的標準,還是要回到溝通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