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在臉書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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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大家可能不太清楚「修法理由」和爭議關聯的部分,這邊公關部主任想概略的對
此做個說明。
當任意法律條文在異動(新增、修正等)時,便需要附上其存在目的、設計用意等之「立
法理由」,而在修法時則也同樣地需要附上修法理由。
立法理由除了讓人知悉法條的沿革之外,也有「該如何使用、解釋法條」之相當重要的功
能存在。雖然其並沒有如同條文般的拘束力,但在法律解釋上仍有一定影響力,畢竟它既
是立法者立定條文之真義,亦是立法者對該法價值之宣示,因此在實務上發生解釋爭議時
,便有可能以立法理由作為依據。
而為何本次爭議會談到修法理由?事實上在目前存有爭議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等條文中,當初修法所附上的立法理由,有段落寫道:
「... 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
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
這段理由讓二次元虛擬創作進入該法的「兒少性圖畫」射程範圍內。
因此,才會有「更改立法理由」之解決方案,也就是沈伯洋委員想嘗試的部分,從理由中
排除掉虛擬創作的部分,讓解釋範圍限縮至以真實為主。
#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