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馬上做到!修法加重持兒少性影像刑責

作者: iyori ([木神] 伊織)   2024-04-10 03:48:20
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在臉書的發文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3Zs3TghH2F3Tb1Ai/?mibextid=xfxF2i
為了避免大家可能不太清楚「修法理由」和爭議關聯的部分,這邊公關部主任想概略的對
此做個說明。
當任意法律條文在異動(新增、修正等)時,便需要附上其存在目的、設計用意等之「立
法理由」,而在修法時則也同樣地需要附上修法理由。
立法理由除了讓人知悉法條的沿革之外,也有「該如何使用、解釋法條」之相當重要的功
能存在。雖然其並沒有如同條文般的拘束力,但在法律解釋上仍有一定影響力,畢竟它既
是立法者立定條文之真義,亦是立法者對該法價值之宣示,因此在實務上發生解釋爭議時
,便有可能以立法理由作為依據。
而為何本次爭議會談到修法理由?事實上在目前存有爭議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等條文中,當初修法所附上的立法理由,有段落寫道:
「... 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
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
這段理由讓二次元虛擬創作進入該法的「兒少性圖畫」射程範圍內。
因此,才會有「更改立法理由」之解決方案,也就是沈伯洋委員想嘗試的部分,從理由中
排除掉虛擬創作的部分,讓解釋範圍限縮至以真實為主。
#雨可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5:38:00
推,看先前判例,那幾次被用兒少條例判刑的漫畫基本上都是被這個修法理由打到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鋼刺)   2024-04-10 05:48:00
所以這條還是沒修掉啊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5:56:00
內文就說要藉由本次修法把這個立法理由修改掉啊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鋼刺)   2024-04-10 05:57:00
所以昨天就沒修啊那隻姓沈的昨天還把屍掌版的簽名同意了,還信它喔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24-04-10 05:59:00
你以為立法修法一天就搞得定的喔?還要朝野協商那些有的沒的 在這之中又有可能被扯後腿亂改字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6:01:00
真的很怕在立法過程中被亂改,只能靠人民監督了,這次的修法過程一定要盯緊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鋼刺)   2024-04-10 06:02:00
照屍掌、輾腟那些前陣子調性,沒整條移掉就是給那坨東西上下其手的空間還是你天真的以為本來的條文就適用二次元的?沒有好嗎,現行的也是被它們自己亂解釋後執行
作者: v2tsbasa (v2tsbasa)   2024-04-10 06:02:00
修法不是一天兩天,但是要你下架馬上就行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鋼刺)   2024-04-10 06:07:00
笑死,「不是一天兩天」跟「第一動作就支持簽名惡意版本」是衝突的好嗎第一動就做黑的,你還能有那天真的心去相信後面「不是一天兩天」?台南人喔,有夠甜的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6:13:00
主要問題在於他們先高調宣布要馬上提早修正案加刑度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6:21:00
提出來沒修那就提出疑問,請他們在後面補上去修正修法理由啊。對方臉書會有回應直接上去詢問就好。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6:31:00
反正我個人是覺得,結果才是真的,前面就沒啥必要在那邊什麼敵軍友軍糾結個沒完我只覺得離譜的點在之前都講這個法改得有問題,然後現在第一優先想採取的解決辦法卻不是修法,而且方向上都變成只要給虛擬下但書有後門就好要不是剛好有黃子佼的車大概就要繼續看他們表演施壓衛福部法務部然後就是不動有問題的法條吧?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6:37:00
同意,法律這部分如果修改法條有問題的話,那至少要把那離譜的修法理由拿掉避免遭惡意利用,知道法官當年是拿修法理由定人罪真的讓我嚇到法條部分蔡委員先前說本身沒問題是衛福部擴權,然後這邊提到擴權的原因就是這個修法理由,那這修法理由就不改不行了啊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6:41:00
所以你說是衛福部自己擴權就很甩鍋,因為這就是去年修法改的他就把客觀上可能使人想侵犯兒少的漫畫、繪畫、圖畫定義成兒少性剝削了,寫成這樣還都說沒問題是衛福部自己擴權管創作
作者: cmrafsts (喵喵)   2024-04-10 06:56:00
內文和你要把這邊的兒少解釋成不止於自然人的話就是和衛服部的解釋一樣了啊。你認為法條本身不該這樣解釋的話就不是法條本身的問題。再看了一次條文怎麼寫的,我想推文的誇張誤讀應該也不能算在法條頭上。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7:03:00
他就把漫畫、繪畫寫進去了怎麼還是誤讀?有問題的點應該是把客觀上能誘使人產生侵犯兒少可能性的創作定義成兒少性剝削這種非常含糊的概念吧?而且還缺乏合理性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7:11:00
確認一下分歧點,立委認為那些圖畫相關條文只規範有真實受害者的部分,衛福部則擴張到虛擬方面。立委認為法條本身沒問題所以希望衛福部法務部了解修法緣由不要擴張,再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7:11:00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7:12:00
這裡也告訴你了,理由是有意義的,理由就是用來解釋修法內容的所以你說法律沒問題解釋有問題也蠻奇怪的https://i.imgur.com/kyNKk5W.jpg
作者: cmrafsts (喵喵)   2024-04-10 07:15:00
法條和理由提到的圖畫等等東西都是被「兒童或少年之」限
作者: Johnsonj (栗鼠別咬啦>"<)   2024-04-10 07:15:00
假設一下啦 真的把sky說的法條文字拿掉了之後如果今天有個變態 抓真實兒童來OOXX後 畫成漫畫賣錢
作者: Johnsonj (栗鼠別咬啦>"<)   2024-04-10 07:16:00
且被抓到是基於真實兒童OX後畫下的寫實漫畫那沒有那個法條情況下 會如何判?單純想了下法條文字存在根不存在的極端情況 有點好奇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7:19:00
一個老問題是你是否認同創作會促使人犯罪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7:20:00
其實圖畫以委員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包含照片……所以應該也不算多極端的狀況,前幾天那個事件就踩到了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7:34:00
當然如果你是基於要抑制相關話題的衍生對事件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那也不應該是‘’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行為‘’的概念
作者: cmrafsts (喵喵)   2024-04-10 07:35:00
2007年的版本就有規範「圖片」,2015年就把「圖片」改成「圖畫、照片」了。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24-04-10 07:41:00
啊不過如果你們的想法是如果這個創作可以聯繫到某個真實兒少事件那還是算違法,就該送法辦,那我能理解你們想表達啥了那確實對你們來說這法可能沒問題,當然要怎樣才算是能聯繫到真實事件那也有得吵了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7:54:00
就我個人的看法是兒少性剝削加害者散播跟持有自己犯行的圖片、照片的話會觸法。(本來就犯法的人罪加一等的感覺)
作者: Johnsonj (栗鼠別咬啦>"<)   2024-04-10 07:55:00
我還是希望能明確點排除二次元,或者說純創作部分,不管是法條或修法理由上。但黃的事件讓我們希望的風向變成大逆風這是目前最糟糕的發展。真要說夾帶私貨,偷偷摸摸把排除二次元的但書加進去才更像夾帶私貨吧XD(以保守派立場來說的話)
作者: dukemon (dukemon)   2024-04-10 08:00:00
s大你提的那個概念先前有人討論過,其實是司法院那邊要加的。好像說是法律方面的用語規範要這樣寫
作者: hcym9 (HCY)   2024-04-10 09:31:00
早期的觀點就像64樓說的,圖片是指基於真人當範本的圖片
作者: TaiwanFight   2024-04-10 09:32:00
#順風
作者: hcym9 (HCY)   2024-04-10 09:32:00
上次修法時,修法理由被偷渡加上虛擬也算然後iwin就開始動作了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24-04-10 10:18:00
昨天就一直在帶風向啊,根本沒有要處理二次元,還一直起哄
作者: Tsucomi69 (N9SU3XL3AJ4)   2024-04-10 10:51:00
zzzZZZ
作者: WindSucker (抽風者)   2024-04-10 11:37:00
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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