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貼這篇跟acg創作及持有acg有關吧?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644
『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
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
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
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
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
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照這解釋,衛福部的函釋只能約束所屬公務員跟下級機關不跟檢察官告發
衛福部的函釋不能拘束檢察官接穫他人告發後不起訴
應該要由法務部作出函釋,這樣才能約束檢察官接穫告發後不起訴
這也是蔡易餘開會要法務部參加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