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24-05-18 16:00:53※ 引述《Senkanseiki (戦艦棲姫)》之銘言:
: https://pbs.twimg.com/media/GNyD5KubwAA0Wri.jpg
: 非常感謝您給我這樣的正面答覆!
: 蛤?
日本的狀況不清楚,
台灣特休雖然一定要給勞工使用,但對於臨時請假的態樣不同,
也是有拒絕的空間,以免勞工權利濫用
這邊先了解一下,台灣的特休在勞基法裡是有這樣寫道的: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
->這是特休的來源,也是規定雇主"一定"要給勞工使用特休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事前預告使用特休,原則上雇主只能跟勞工協商調整,並沒有拒絕的空間
->>如果雇主「事前」要拒絕勞工使用,雇主要舉證其拒絕使用的正當理由
但反過來看這個條文就是:勞工必須「排定」而使用
勞工必須預先通知雇主,讓雇主有緩衝時間
->而不能把特休像一般的病假一樣,可以作為事後臨時使用
所以有些人明明就是曠職或找不到正當理由就先請假,事後回公司上班再想使用特休
雇主這邊可以正正當當的拒絕 (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見解)
甚至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號判決也有提醒到,
出勤時間前不到幾個小時才提出特休申請,也可能有違反民法第148條而構成權利濫用,
屆時要是造成雇主的損害,雇主也可以依損害賠償請求勞工負責
簡單來說:
->勞工請特休,應預先一段相當的期間通知,使雇主得以事先因應
->勞工缺勤若能舉證出正當理由(急迫或突發事故),雇主不得拒絕使用特休
->反之,勞工缺勤無正當理由,則屬曠職,雇主可不同意事後請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