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MGee (紀縈梅)
2024-06-22 14:03:30我重新看了一下iWIN
兒少這部分當然要保護
但大家戰的點我不太懂
是在戰「判定」的部份嗎?
還是單純戰做「iWIN」這政策?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04:00你方便引幾個你看不懂的「爭論過程」嗎?否則這樣我其實也不知道你是哪邊看不懂
作者:
yuizero (14)
2024-06-22 14:05:00你說是那邊不懂?
作者:
QoGIVoQ (乳酸菌)
2024-06-22 14:05:00法源依據 二次元入法 有權無責 爭議要多少有多少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06:00判定過於主觀。 還有IWin的檢舉系統過於方便,其通知信對收到的民眾造成騷擾與壓力。
作者:
DICKASDF (ChuenPing)
2024-06-22 14:06:00我懷疑是要麻你沒看幾篇 要麻閱讀理解可能有問題
作者:
DICKASDF (ChuenPing)
2024-06-22 14:07:00有一點你八成不知道 Iwin人員還是求職網 沒相關
作者:
minoru04 (華山派巴麻美)
2024-06-22 14:07:00你連續問那麼多問題有在看回應理解消化嗎?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07:00這樣也能釣到?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24-06-22 14:08:00
上網抓二次元色圖當業績 對現實兒少保護沒幫助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08:00沒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就算還是轉給檢調,而非直接投票決定要不要罰錢。 但是依然會造成騷擾。就算可以跑去台北打行政救濟。 依然很煩。
作者:
yellowhow (┴─┴~\( ̄□ ̄#)\)
2024-06-22 14:09:00就責罰應該經過主管機關(檢調司法),而不是靠工讀生
作者:
bnn (前途無亮回頭是暗)
2024-06-22 14:09:00是執行 可以無視法院連續開罰 還可以先執法再決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0:00還好沒人支持讓沒受過訓練的人員直接投票決定要不要罰錢,對吧?
作者:
yellowhow (┴─┴~\( ̄□ ̄#)\)
2024-06-22 14:10:00雖然大家也覺得主管機關很鳥,但再怎樣也比工讀生好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24-06-22 14:10:00
甚至那些不會觸犯刑法 自以為是在那邊寄信威脅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10:00要認真地說的話,這問題不是iWin,而是兒少38。只是iWin凸顯了這個問題
作者:
bnn (前途無亮回頭是暗)
2024-06-22 14:11:00基本上就是思想審查由工讀生強姦你的發文
作者:
qazw222 (誠實手套)
2024-06-22 14:11:00思想控制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11:00只是在iWin真的動作前大部分人對於兒少38的問題沒啥感覺
最根本的是沒有法源依據,依iwin 亂擴權的方式,畫個殺人劇情你作者犯殺人罪
作者:
bnn (前途無亮回頭是暗)
2024-06-22 14:12:00本來你也可以送警局 交由法院體系決定你會不會被起訴
作者:
yellowhow (┴─┴~\( ̄□ ̄#)\)
2024-06-22 14:12:00法律不少有問題,但也不該讓工讀生或鄉民有辦法去繞過這些爛法律或者指揮這些爛法律
iwin只是"通知"沒有責罰喔 過度反應是業者的事by衛福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2:00IWin沒辦法直接罰錢,但是除了轉介檢舉信外,還會寄通知書給被檢舉人。 而通知書內容往往會對當事人引起恐慌。就算IWin沒有成員投票裁罰能力或是由主管決定被檢舉人能不能找律師的權力。 依然有不良影響。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12:00iWin沒辦法繞過去 iWin最多就是接受別人的舉發,先給你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24-06-22 14:13:00最基本的原因還是因為擴權讓非公務員亂搞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13:00個警告之後,再看情況決定要不要送司法系統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24-06-22 14:13:00
虐童致死時在那邊推責任 但有時間審核虛擬創作
作者:
andy0481 (想吃比叡的咖哩)
2024-06-22 14:13:00一個沒現實危害的網路自爽行為可以被有權無責的民間機構
作者:
andy0481 (想吃比叡的咖哩)
2024-06-22 14:14:00用自由心證丟你檢舉讓你有機率坐牢 怎想都是莫名其妙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4:00由沒有經過法學訓練的僱員,用錯誤的法條理解以及其職業擁有的權威感造成的錯誤影響。 這就是其最大危害之源頭。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14:00所有的恐懼都是兒少38,iWin充其量就只是凸顯問題而已
然後檢調也知道你們真的殺人,但依程序還是要通知,簡單來說就是個廢物機構,該管的不管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5:00原本修法目的不是為了限制二次元,是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過度解讀圖像的定義。 所以才能用函釋解決。
恩 根據衰小(?)被判有罪的來說其實刑235反而沒事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7:00少了IWin還是會出現樂子人濫用報警機制。 但是直接報警的行為跟透過IWin這個中間組織的行為還是有差異。至少樂子人不能躲在IWin背後了。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18:00所以我說iWin只是凸顯問題而已啊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8:00刑235在釋憲後判罪可能變小了。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19:00所以立法時用詞很重要,不然就會出現主管機關過度解讀的情況了。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吳男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22:00iWin沒有這種機能吧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23:00還能連續罰。 罰到爽。 然後當民眾質疑時,還只提供自己跑去打行政救濟的機會。 我是真的不信任IWin那群工讀生有這種能力。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23:00之前有個律師在法律學術期刊上投稿討論過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24:00還好(?)IWin只能寄騷擾信。
作者:
ssarc (ftb)
2024-06-22 14:24:00大概就是我可以隨時向iWIN檢舉你的簽名檔有違反兒少的嫌疑,你自己去跟檢察官澄清你沒有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24:00這就根本不應該發生的事情 而且法官裁定有罪的原因竟然還是因為他覺得當初立法就是想要屏除那種情況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4-06-22 14:25:00最近是有把那部分立法理由更清楚地寫進去了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6-22 14:25:00當然,只要保守團體依然在搞,我們就要繼續關切啦。
作者: SunnyBrian (人気薄二冠馬) 2024-06-22 14:26:00
跟判定無關啊,講白點就是信教的「人類最終淨化」的具現化
作者: inmatao 2024-06-22 14:29:00
之前還有人說 沒有專業相關沒差,反正先罰了,真的沒問題,最後法院會還你清白,這鬼話,現在還有人在信
作者: SunnyBrian (人気薄二冠馬) 2024-06-22 14:29:00
電視台放真人相幹也無所謂,頂多警告一下,就信教的以為ACG消費者好欺負,順便轉移一下「保護加害者司」打混的事實
違憲 創作自由 言論自由 在每一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用法律限制行為
作者: SunnyBrian (人気薄二冠馬) 2024-06-22 14:31:00
虐殺一歲多兒童的還有下文嗎?虐兒盟有檢討出什麼東西洗風門嗎?沒有嘛,這些「人」就怕惡人
在於把二次元色圖的相關者抓去關,根本對兒少安全問題沒有任何幫助,判定問題是後面的事情了,連前提都不成立的東西,根本不用談後面
作者: ghostxx (aka0978) 2024-06-22 15:26:00
你了解一下數位垃圾法,IWIN就是用其中一個監控機制運作
作者:
dddc (直流電)
2024-06-22 15:51:00只想管人民不想管自己的立委才是原因
作者: vitalis (forget it ~~~) 2024-06-22 16:03:00
問題就在主觀認定,指著阿婆說你看蘿莉就是看蘿莉,懂?判定問題外,之上的是思想罪問題,現實沒侵害任何人,想想畫畫就算罪?
作者:
belion (滅)
2024-06-22 16:50:00之前 iwin 的流程,不是收到檢舉後,發警告信給被檢舉對像與平台,同時轉介到司法單位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