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3 00:09 聯合報 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鑑於「無故重製」
兒少性影像,造成侵害不亞於拍攝兒少性影像,故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付費觀看
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
藝人黃子佼被揭露購買、持有及觀看兒少性影像,引社會重新關注兒少性影像問題。立法
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遏制歪風。
對於兒少性剝削行為,增訂重製、持有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亦為兒少性剝削行為。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防制兒少性剝削工作成效。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
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
推動兒少性剝削防制政策,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為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
像處理中心,設專職人員辦理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
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網路業者對於巡查,
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網路業者拒絕、妨礙或規避巡查,或未限制瀏覽、移除兒少性剝
削犯罪嫌疑情事的資料,或者是未保留資料180日、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等
,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
其限制接取。
為辦兒少性剝削行為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
識資料庫。中央的警政主管機關、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
訓練。
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
覽或移除與兒少性剝削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有兒少性影像
犯罪嫌疑,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收受通知後,應即
令網路業者依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
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
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因兒少性影像網站常建於國外,為免行政處分公文書無法送達發生效力,主管機關得以電
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的網域註冊的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即為送達
,傳送後1個工作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凡有「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電子文件送達」、「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
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網路業者
經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疑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主管機關得為
限制接取。
考量「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者,造成侵害程度不亞於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故
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金;增訂招募、引誘使兒少無故重製性影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強暴、脅迫使兒少無故重製性影像,處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足以引起性慾的圖
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者,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強暴脅迫兒少拍攝性影像,經判決有罪確定,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33條至第
35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92215
補心得,兒少的標準就是未成年,所以
有青少年本本的小心了,持有有罪喔
然後政府必須與民間團體一起探討執行成效
會是哪些民間團體大家心裡有數吧
之前開公聽會開假的,剛剛半夜三讀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