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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的推文
各位好,我們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條例》)修法的進度,已於2024年7月12日晚間11時30分,依序二讀、三讀通過,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生效。
在與立法委員沈伯洋、蔡易餘委員確認後,法條內容及立法理由,皆與6月19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黨團協商送出之法案內容一致,而本文在此針對目前對於本次修法較為常見之疑義稍作說明。
.立法理由的拘束力
立法理由沒有強制拘束力,但仍然有相當程度的作用,譬如引導法律的性質和解釋適用方式,避免在適用上出現歧異和不符法規適用目的。另外,當事人也能以立法目的向司法機關主張,以此作為司法審判的參照依據。
.《兒少條例》與《刑法》第235條的適用差異
原則上在《刑法》第235條中,有《司法院大法官第617號解釋》作為但書,侷限了「限制
級出版物被認定為猥褻物」的範圍,區分「軟蕊」及「硬蕊」,若「軟蕊」已有足
夠的過橋機制,那便無觸法之疑義;而「硬蕊」則需由控方佐證其「無藝術性
、教育性」等抽象概念,故也難以成立其罪嫌。
《兒少條例》在修法前,相對較為容易被定罪,即造成「兒少性剝削」;修法後將除了「無法肉眼辨別之擬真圖畫」、「以真實存在之兒少為創作背景之圖畫」外,其餘虛擬圖畫內容回歸上述之《刑法》第235條適用。
因此在法案生效後,若虛擬創作未涉及真實、擬真兒少,且具有完善過橋機制,便無觸法之疑慮。
.虛擬創作在經歷「iWIN 事件」後,有了什麼變化
在修法之前,事實上在法律適用方面非常模糊,包括判斷標準上的疑慮,以及如「iWIN 事件」般之任意適用的問題;修法之後,法律模糊性縮減,可以更有效判斷什麼程度可以被稱違法,或是讓大家更清楚什麼樣的行為具有何種程度的法律風險,環境變得比事件前更有保障。
未來,在總統公布、法律生效後,「iWIN 事件」將在此暫時告一段落,我們將持續關注後續相關議題之發展,為創作權益繼續努力,感謝各位一直以來的關注與支持!
這下就真的算是結束這場鬧劇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