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ShiinaKizuki: 黃牛不是犯法?犯法的東西本來就不能做 07/30 23:22
: → ShiinaKizuki: 那些犯法還理直氣壯的人真的是超哈 07/30 23:25
: 噓 sliverexile: 轉賣就是違法的 日本已經有轉賣票的被抓好幾個了 07/31 00:53
: → sliverexile: 私下想怎麼找人代排沒人想知道 公開轉賣就是有問題 07/31 00:55
我找了一下台灣黃牛相關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
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
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
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
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就台灣的法規來說,這議題所討論的對象看起來沒有法律責任
另外,這種「價值判斷」的議題,用法條來論證其實是很奇怪的事情。
你覺得一件事情好還不好,難道今天法條一變,你看法就變了?
或者是你今天移動到一個法條不一樣的地方,你看法就不一樣了?
我個人覺得,會把拿法條出來的論述者,
通常是在掩蓋自己道德推理中的斷層
: 推 aass173656: 代買跟黃牛還是有點不同,不過上面都有人護到說有錢 07/31 01:58
: → SangoGO: 我沒有說代買不行,但你不能把黃牛與轉賣說成代買啊 07/31 09:24
這個是我另外一個不太確定的地方
我也覺得黃牛觀感不好,但是:
情況1. 我用3000元跟黃牛買一個300元的商品
情況2. 我用3000元請人幫我代買一個300元的商品
這兩種情況對其他想買該商品的人來說有什麼區別嗎?
還是大家覺得情況2 根本不可能發生,
會找人代買通常頂多付個600元去買300元的商品,
所以即使大家都找代買、造成溢價後也還算是個大多數人覺得ok的價格?
但我總覺得只要有需求的話,總是會有人掏錢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