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文,忍不住發篇文說明一下,順便補充點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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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位國中公民肯定都有學過,親屬可以分為血親與姻親,而因為重組家庭而產生之身分關係
,顯然不會是血親關係,只能探討有無姻親關係,因此以下就只討論姻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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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再婚所生身分關係
姻親又可以再分成三種,分別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這應該還算是是國中公民的範圍
由上述分類可以得知,「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非我國法上姻親關係,於重組家庭中,繼
兄與繼妹間,恰巧就是此等關係
如果覺得不夠直觀,那我舉例來說,A男的父親B,與C女的母親D再婚,此時AC間的身分關係
,是透過B跟D串連起來,「A的父親的妻子的女兒是C」,即「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從結論來看,AC間毫無親屬關係,他們想幹嘛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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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之立法問題
如果只講上面的東西,那其實沒有特別發篇文的必要,真正想談的是,「到底為什麼不能存
在『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這種姻親類型?」
以下是我整理以前我的老師上課時提出的原因
1. 姻親關係在我國法上其實沒有什麼重要用途(少數重要用途如民法上禁婚親、刑訴法上
告訴權等),所以過度擴張姻親範圍並無必要
2. 因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在適用上非常容易成立,因此如果將此種類型納入姻親,則
姻親關係恐怕會無窮無盡
3. 我認為其實是最重要的理由,現行制度下,姻親的親等計算是依附於血親,例如舅媽因
為是旁系血親三親等的配偶,所以親等就是旁系姻親三親等,但如果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則因為這段關係出現兩個血親,就會發生親等不知道該以誰為準的問題
舉例而言,A的父親B,與C的姐姐D結婚,那AC間的親等,究竟是要依據父親的一親等,還是
姐姐的二親等,將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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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
上開對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的立法研析,可說是現行通說見解,不過早期學說也曾對此
種立法模式有所質疑
少數學說認為,若不承認此種類型的姻親,將無法遏止違悖倫常之結合,「母女可為妯娌、
姊妹可為姑媳、兄弟可為翁婿」
回到原文的情境,其實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可能與倫常有間的狀況,不過畢竟兩人不但毫無
血緣關係,也難認原本毫無關係的兩人,僅僅因為自己的親屬結婚就隨之禁婚,因此我認為
兩人結婚還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 引述 《firewater899》 之銘言:
: "10年前,我有一個同樣是單親的青梅竹馬,彼此家庭關係很好"
:
: 我長大後要和小太結婚!
: 咦...!? 好難為情喔,不要啦!
: 欸~? 為什麼啊~?
: 啊啊 真是... 我知道了啦!,結婚就結婚吧!
: 嘿嘿! 好耶♡ 我一定會當上小太的新娘子♡
:
: https://i.imgur.com/DVGA5ZN.png
:
: "然而現在... 由於父母再婚,我和小太兩人變成了兄妹..."
:
: 為什麼...到底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小太...
: 不過...我今後會變得幸福的... 畢竟即將要成為新娘了呢...
: 嘿嘿... 心跳不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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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昔日的青梅,今日的妹妹
:
: 這不是更棒了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