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基本上可以參考國外的花園假
花園假,是指員工宣佈打算辭職但勞動合同尚未終止,
或企業因其他原因打算與員工終止僱傭關係時,
員工被要求不得來公司上班,
但員工在這段時間,企業仍然會發工資給該員工,並且員工和企業必須都遵守勞工法,
如員工依然要遵守保密的義務以及競業條款。
在勞動契約正式終止後,企業不再發工資給離職員工。
由於企業擔心打算離職的員工會竊取公司敏感信息加入競爭對手陣營,
或者將離職的員工出於對原公司的怨恨故意破壞工作,
所以有些企業會給即將離職的員工放一段花園假期。
國外常見的就是你不用來了,錢我照付直到合約結束,但這段期間你不能加入競爭對手。
或是錢我付到合約結束,如果你要提前加入競爭對手,那我就不付完剩下的薪水,
你會拿不到後續合約中承諾的薪水獎金福利等等。
基本上就是,你一年付這個人三百萬元,當他離職你要他不能加入競爭廠商,
就要負擔這期間的錢,或是寫清楚我繼續付一年一百萬,做非競爭廠商的工作。
說真的,合約找律師一個下午幾萬就搞定的事情,台灣人就是懶很多都不做
結果上法庭才發現這條不能用,悲劇
我還記得我找認識的律師學弟幫忙看公司的競業條款會不會影響我離職
結果他說那個上法院法官一定不認XD
前老闆人勉強算不錯,雖然靠北一大堆,最後我六月底要離職,六月中交接完,
用員工旅遊名義送我機票讓我去日本玩兩周,等案子結束我才換公司,
(我的狀況舉例來說就是一樣是賣車,公司條款把全部賣車的都當同行了不準直接跳槽,
但實際上我是從賣一般家用車變賣商用車,客戶實際是不相關的,
所以老闆也沒特別刁難只是靠北,但他要刁難上法院基本上照律師學弟說法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