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看到留言有些人對於涉外婚姻有一些奇怪的想像,所以來發篇文講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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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涉外事件的立法模式
一般而言,對於各種涉外民事事件的成否與效力,有三種立法例——
1.併行適用法:是否合法,由雙方角度各自觀察,所以可能發生國籍不同的AB兩人締約後,
這個契約在A的本國有效,但在B的本國無效
2.重疊適用法:只有雙方的本國法適用結果都合法,這個法律行為才會合法
3.選擇適用法:只要依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本國法為合法,則該法律行為即為合法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法),同時兼採這三種模式,不同法律行為適用不同模
式,例如婚姻的實質要件採併行適用、監護宣告採重疊適用、子女婚生性採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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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成立與否
婚姻的成立需滿足形式與實質要件,涉外法對於這兩者採取不同適用模式,形式要件因為較
不涉及公益考量,所以涉外法第46條採選擇適用制,而實質要件因為涉及公益性,所以採併
行適用制
而最常被拿來討論的結婚年齡,則是民法第980條的婚姻實質要件,也就是說,對於涉外婚
姻當事人的年齡,必須符合我國法規定,才會被我國承認
舉例而言,A男是我國人,18歲;B女是甲國人,14歲,而甲國規定男女滿14歲即可結婚,因
此AB兩人開心的在甲國登記結婚了,他們兩人的婚姻成立與否,仍然依我國法判斷
因此,當AB回到我國,會發現他們的婚姻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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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結果?
在法律上,「違法」跟「無效」的概念不同,違法的行為不一定無效,而違反結婚年齡的婚
姻就是最好的例子,依民法989條,未成年人結婚,法律效果僅得撤銷
什麼意思?
就是說只要雙方的法定代理人沒有打算撤銷婚姻,那他們的婚姻就可以有效存續下去
套用到涉外事件上,前面的例子裡,AB的婚姻在我國雖然違法,但因為我國法的法律效果是
得撤銷,所以AB的婚姻在我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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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計畫??
因為看到原文留言有人提到伊拉克計畫,所以再額外補充一下
上面說了,未成年人結婚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那麼反面言之,莫非兩個小孩其實可以擅自
去登記結婚,然後就變成合法夫妻了??
當然,不會有哪間戶政事務所願意讓你登記,但如果忽略這點不談,我國早期實務還真的層
做過一個解釋,兩個未滿10歲的男女,經由雙方法定代理人主持結婚,則婚姻有效成立(司
法院院字第2468號解釋)
也就是說,理論上還真的存在兩個小孩結婚的可能
回到伊拉克的問題,假設我國的A男跑去伊拉克,找了一個10歲的B女,並且在當地結婚,那
麼兩人的婚姻在我國的法律效果就是得撤銷
因此,伊拉克的婚姻,回到我國,其實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