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愛不到就毀掉!男網友持刀埋伏 瘋砍瑜

作者: mizuarashi (米茲阿拉西)   2024-10-12 17:55:57
對,起訴書、判決書會有雙方的個資的樣子
所以之前有在討論是不是要隱藏個資,避免報復行為,然後就不了了之了,不知道為啥硬要
公布被害人個資==
雖然還是可以跟書記官提出隱藏個資,但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可以隱藏個資的,所以就會變
成這樣==
真滴莫名奇妙
到現在還是覺得會讓被告知道原告個資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 引述 《chejps3105 (氋氃)》 之銘言: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2946
1&snA=22914
: 後續在巴哈看到的八卦
:  
: 原本加害者是不知道受害者的地址的
: 加害者一開始只有不斷在遊戲廣播、Line、email等等瘋狂騷擾攻擊受害者,後來受害者
: 才報警提告誹謗等,以及聲請保護令,然後法院理所當然的會通知加害者,而聲請狀等等
: 文件裡面就有受害者的地址,所以加害者收到通知後反而知道受害者地址才能去蹲點
:  
: 原來現在提告的風險這麼高喔???
:  
:  
: 另外一個是巴哈下面的留言有人貼加害者方親友團的指控
:  
: 快速瀏覽看起來是指控受害者其實是,明知加害者有精神疾病,利用他的感情再跟他起爭
: 執,讓原本有精神疾病的加害者言行變得極端,再收集證據提告的訟棍
:  
: 總之我先不上車,想看的話在上面巴哈連結一樓留言有人貼
: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7:56:00
先去檢討律師好嗎 花錢請律師不就是幹這個的
作者: GaoLinHua   2024-10-12 17:57:00
畢竟是台灣司法…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7:58:00
要不要修法把原則通知地址改掉值得檢討 這案例麻煩先找律師
作者: seraphimmoon (秋日風清)   2024-10-12 18:00:00
這跟律師又沒關係,這是修法的範疇,要去找立委們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01:00
哪沒關係 聲請保護令可以隱藏好嗎別的就算了
作者: kobe30418 (謝小笨)   2024-10-12 18:02:00
以前就有過告對方取得個資後去砍人的目前台灣法律沒辦法處理這種事
作者: seraphimmoon (秋日風清)   2024-10-12 18:03:00
忘記可以聲請隱藏,抱歉,但修法才比較實際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07:00
笑死 不先看資訊也能回喔 巴哈那篇明明自稱家屬的人就有請律師 還在那邊跳針當事人不知情 廢話 當事人啥都知道要律師幹嘛檢討律師又怎麼變成檢討被害人了 莫名其妙
作者: ssarc (ftb)   2024-10-12 18:11:00
要判斷何時要隱藏何時不用隱藏太麻煩了,而且還有人會吵要資訊公開透明,所以不了了之,不如建議把申請隱藏資訊的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24-10-12 18:11:00
多幾次被告被推定砍原告就會修法了?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12:00
通案檢討那就是司法透明跟當事人保護的權益考量 今天
作者: ssarc (ftb)   2024-10-12 18:12:00
權益提醒弄大一點、清楚點,預設申請隱藏比較好
作者: chejps3105 (氋氃)   2024-10-12 18:12:00
要講巴哈那篇自稱家屬的人說的話,他有講有跟警察講要隱蔽個資,但法院寄過去還是有地方沒遮到
作者: XFarter (劈哩啪啦碰碰碰)   2024-10-12 18:14:00
這就像早期的遺產繼承權一樣 問就是改預設通通限定繼承不要在那邊債財分立或直接變不見要就是先默認加害人會來陰的 當然要遮被害的身份地址==
作者: GaoLinHua   2024-10-12 18:16:00
懂了 加害人=要隱藏 被害人=不必隱藏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17:00
照巴哈那篇說法 他先說保護令讓對方知道 又說是誹謗害的 然後又說要提國賠 我是先問號啦
作者: AirPenguin (...)   2024-10-12 18:18:00
為啥保護罪犯講太白就進桶了 就跟酒駕為何不嚴懲一樣
作者: ssarc (ftb)   2024-10-12 18:23:00
你同時申請保護令和告誹謗,那保護令隱藏,誹謗不隱藏法院也不會因為你申請保護令就全部幫你預設隱藏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25:00
當事人一下誹謗報案單一下保護令 然後結論是找法院國賠 我只能說whyyyyyy如果是誹謗害的 找立委或找執政黨 如果是保護令沒申請找律師 如果是警察沒傳找警察 真的是以上都沒發生單純法院寄出時忘記隱藏保護令的才是找法院因為雙方隱不隱藏本來就是通案考量司法透明跟當事人利
作者: becca945 (頻果芽子)   2024-10-12 18:27:00
加害人以後隱藏吧 這裡是台灣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27:00
益保護 跟原不原告根本沒關係誰又告訴你原告一定是受害人了 以為世界上只有民事官*只有刑事官司沒有民事官司喔
作者: kskg   2024-10-12 18:28:00
預設雙方隱藏就好了,又不是必要資訊…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28:00
更別說刑事官司原告還不一定贏勒即使是刑事案件 沒聽過訟棍嗎要考慮的本來就是雙方都隱藏或都不隱藏 他是原被告根本無關緊要預設只隱藏原告根本沒意義 今天雙方互告不就都知道了
作者: sherlockscu (是夏洛克不是宅洛克)   2024-10-12 18:32:00
就通案來說 個資顯示一直是實務上難解的問題 個人覺得民事事件當事人欄除了姓名之外 其他個資不要顯示比較好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32:00
這還沒考慮各種雜七雜八比如說誣告的例子
作者: sherlockscu (是夏洛克不是宅洛克)   2024-10-12 18:33:00
至於刑案最好全部都遮掉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34:00
回了你自己不看我也懶得理你 你自己要講通案就通案考慮啊 原被告都考慮才叫通案「通案檢討」四個字一直裝瞎看不到 那我也沒辦法只考慮原告權利隱藏=沒隱藏 對方想要個資反告你就啥都知道了 這想法才是笑死人好嗎
作者: YOLULIN1985   2024-10-12 18:38:00
我之前有個案子是我的名字預設用代號,結果內文有一個沒改到變成有代號跟沒代號一樣= =
作者: zeolas (zeolas)   2024-10-12 18:39:00
這跟原告被告無關啊,訴狀上就是會致力於雙方當事人的資料,你要隱藏當然是雙方都隱藏
作者: sherlockscu (是夏洛克不是宅洛克)   2024-10-12 18:51:00
地址其實是因為兩造書狀交換有需要 不過也有其他替代方案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8:53:00
1.只有對方看得到的不叫公布,判決網查得到才叫公布。2.方便當事人聯繫,不是什麼東西都要經過法院。現在通訊發達確實沒有非得通知地址對方的必要 但這跟原被告哪方基本上沒關係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24-10-12 19:07:00
之前要修但我記得是司法院拒絕…
作者: junior1006 (一切都是陰謀 好嗎?)   2024-10-12 19:07:00
再順便一提 八樓講的案例就是原告靠告人拿被告個資了你怎麼不去質疑八樓 預設原告是受害者本來就是過於天真 只有都不遮跟都遮 沒有什麼只遮原告這種事
作者: will1205 (達達)   2024-10-12 19:15:00
某個說吹哨者保護法的都在喊要抓爆料的人了 你覺得呢ㄏㄏ
作者: YOLULIN1985   2024-10-12 20:01:00
之前有人在吃飯遇到旁邊客人在鬧就幫忙老闆阻止,事後被告不起訴,那個鬧的人用判決書去對方放火,結果當事人去當兵沒事全家被燒死http://i.imgur.com/tlptXLu.jpg
作者: dong80 ( )   2024-10-12 20:12:00
笑死 雙方資料都要公佈透明 那審判者呢 法棺自己資料藏的要死讓人絕對找不到又是怎樣 是在藏什麼
作者: fenix220 (菲)   2024-10-12 20:24:00
法盲 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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