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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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於去年7月委任台灣鑑定人(律師)自林男經營蝦皮賣場-超人電玩工作
室購入其破解NS遊戲機,報警後案件移至北檢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任職於科技公司林男辯稱,他非職業賣家亦無營業登記而無法提供發票,且改機收入扣除
成本及費用後淨利僅約營收3.2%,主張犯罪所得遠低於686萬6384元。
法官認為認定本案犯罪所得顯有困難,經商議後以4000元作爲每次改機收益認定基礎,營
運期間共623筆訂單,故不法利益至少為249萬2000元,裁定沒收不法所得,另林男須賠償
任天堂新臺幣186萬9千元,並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