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先不用急著悲觀,來想想法律可以怎麼修正
前提:1. 監獄/司法教化效力不可靠 2. 以賠償受害者家屬為最高原則 3. 不能判處死
刑
既然如此,讓整個制度變成民主刑輔就好
民事決定賠償額度,刑事則由公權力確保執行,並訂出最低服刑時間
舉例來說
假設今天犯人殺了一個年輕人
法院判處需賠償500萬,服刑至少7年
那就讓這個犯人在監獄每日工作14小時
每個月以最低薪資計,全數賠償給受害者家屬
沒賠償完之前不得假釋、不得減刑
這樣需服刑500/28.5=17.5年
當他坐了17.5年的牢,已經超過原本判的7年
這時就可以出獄了
假如這個犯人勤奮勞動,一人兼兩份工
提前在第9年還完,那不更是證明他有悔改之心,迫切想回社會嗎
這時的少服刑期似乎就可以接受了
假如被害人沒有家人,那賠償對象就改為國家
你讓社會原有的生產力消失了,那就努力去補上這個位置
這麼做,起碼確定被害人的家屬都能得到該有的補償
想脫產?那就在牢裡做好坐滿吧